新世纪养猪生态环境的预警示及应对策略
一、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风险现状
环境保护诉讼案件数量增多。2015年-2016年,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案件数量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案件类型更为多样,涵摄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植物保护、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
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加大。近几年随着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安全环保形势日趋严峻。“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继出台,彰显了国家铁腕治污的决心。席卷而来的环保风暴使企业安全环保压力剧增,行政处罚、停产甚至刑事追责等现实性、高发性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伴随环保风暴的常态化,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环境保护诉讼兴起的原因
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强调源头治理,明确了处罚措施。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保费改税,扩大征税范围,对超标、超总量排放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法》授权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污或超过排放总量的企业可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停业、关闭;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法院履职行权积极全面。“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节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个条文,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危废处理处置违规、减少环保设施运行支出、监测数据造假等进一步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评为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首。设立环境法庭,截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培训专门审判人才,连续三年对全国600余名法官进行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专业系统培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审判研究,发布4批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检察院依授权直接起诉方便快捷。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等13个省(区、市)试点区域,已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上百件。检察院除了自己充当原告直接起诉,还出庭支持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以法律监督机关身份进行有力监督。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力热情高涨。原因一是法律提供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尽管其对社会组织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但也极大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二是我国环保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全国大概有700余个社会组织符合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具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三是社会给予大力支持。比如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该专项基金在2015年一年就支持了10个环保个案。
公益律师主动参与提供法律援助。在众多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中,作为现代法治重要推动力量的律师以其自身的职业特点使其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加之媒体的热情关注,促使律师出于某种需求,更加踊跃参与,甚至是无偿提供服务。舆论媒体推波助澜促使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因其显然的“公益性”得到媒体的普遍关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的公益诉讼正是由于媒体的报道才使公益组织了解到污染和起诉的线索,从而得以进入到司法程序。
三、环境保护诉讼的特点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明材料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及侵害方存在即可。被告需自证清白。法院有协助原告调查和鉴定取证的权利和义务。环保部门有支持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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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要审时度势调整策略确保应诉得当。要用好企业法律人员和外部律师这两支队伍力量,内外结合做好环保争议化解。在诉讼过程中,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要充分考虑环保案件的特殊性,从经济合理、维护企业正常运行秩序的角度,拟定出得当的应诉总目标和诉讼策略。力争以调促和,以调止争,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提高环境污染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检查督导,强化环境保护问题分析与法律风险警示。
要注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定期汇总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特别是针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反复发生的环境保护普通私益诉讼案件,认真开展案情分析,深入查找发案原因和风险源,及时通报和提示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重蹈覆辙。并通过案件倒查生产和运营中存在的环保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共性问题研究,提出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从源头上杜绝同类环境保护案件再次发生。(作者单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法律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