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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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福建发展优势和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福建生态资源优势,着力构建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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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八)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出发,加强地方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促进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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