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
涟源市龙山(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民居建设管理,规范国土秩序,切实保护我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经龙山经促会、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龙山林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涟源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龙山国有林场同意,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居建设遵循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景点与民居建设相结合、安居与乐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龙山国有林场境内开展民居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民居建设申请
第四条民居选址必须符合龙山总体规划、旅游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控制性详规(以下简称详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规、详规控制区域内的房屋严禁原址翻新。确系危房需建设的,公园管理处根据实行情况设定职工集中安置小区进行建设或异地新建。集中安置小区统一进行“三通一平”,费用由建设户承担。
申请在职工集中安置小区建房的职工户未按要求缴纳“三通一平”费用,取消其建房资格。
第五条民居建设申报人需同时具备龙山职工身份、龙山户籍且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无房或危房才可提出建房要求,经组织批准外出经商或务工的职工除外。
所有原已有住房的,申报建房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才可提出建房申请。民居建设的申请以职工家庭房为单位提出申请,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家庭户只有一人的占地面积可以调整至60平方米。
具有龙山户籍的职工家属做为家庭成员可以享受用地面积政策,但2016年1月1日以后户籍迁入龙山的不再享受用地面积政策。
不接受非职工建房申请。
第六条长期居住生活在外的外嫁女职工不得申请建房;长期居住生活在龙山的外嫁女职工确系无房居住需建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产证明。
第七条六十周岁以上的职工不得单独申报建房,必须与其子女(龙山职工身份)共同提交建房申请;其有子女(户籍在龙山)仍未婚可以提交建房申请。
第八条每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建房申请用地指标。家庭成员另行申请建设时,需核减历史申报面积。
第九条独生子女同父母不得分户申报建设民居。
离婚不离家或假离婚的夫妻一律不得分户审批。
第十条龙山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只能拥有一处民居附属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禁止在公路可视范围内建设民居附属设施。
民居和民居附属设施的审批面积包括民居占地面积、附属设施占地面积、私建道路、庭院、空坪等。五户或五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公路不计算个人用地面积,五户以下使用的公路按户平摊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民居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总规、详规及修建设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新建民居必须统一规划、统一风格。按公园管理处提供的图纸进行外观建设,包括建筑风格、层数、层高、朝向、立面色调等。
第十二条申请民居建设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建房报
告(内容包括。家庭情况、居住现状、拟建地点、拟建面积)、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复印件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住房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原址翻新的全部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章民居建设、审批
第十五条民居建设的审批实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制度。
第十六条初审程序包括。建设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工区核实其相关情况,由工区主任签署意见提交至公园管理处规划建设科。由规划建设科牵头,会同工区、旅游资料管理科、社会事务科、国土等单位和部门对建房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一步核实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情况;现场察看选址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总规、详规要求;初步了解建设地点地质灾害情况;建设用地占用林地情况等.初审拟同意建设的,现场初步确定坐标拐点、“四至”界线、朝向,将初审结果提交各单位和部门会审。由公园管理处邀请国土、林业及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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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