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环境补偿的税收政策思考及建议

一、尽快完善生态系统税收制度

(一)从保护重要生态屏障、考虑减轻农牧民负担、解决生态移民生活困难、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税收角度出发,应当采取“税额减免、提高起征点”等税收手段,初步形成“生态无税区”

(二)在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对矿产资源性产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将开采矿山中发生的采矿权转让费、生产探矿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支出和购置节能减排设备所含进项税金应列入准予抵扣的范围

(三)资源税的征收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合理提高税率标准。即提高有色金属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矿种的资源税税额幅度上限,辅之以提高税收负担的办法,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再生资源。

(四)应当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资源税收管辖权,合理调整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充分发挥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的调节作用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一)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应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二)煤层气也属于自然资源,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征收资源税

(三)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对自然资源输往本地区以外时,就该资源或者矿产品的产量跨地区征税。跨区域征税的纳税人虽然是在本地区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企业,但其负税人实际是资源的需求者或消费者。利用这种办法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保护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四)对在境内从地下或其他水源地耗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水资源范围征收资源税,具体办法是:

1、根据水资源所在地海拔高度设置比例税率,地域海拔越高设置较高税率,按照使用水资源的径流量或者立方数按规定税率征税

2、根据下游水电站的单位投资成本和用水量、水头大小确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按发电量征收,规定每千瓦时定额税率

3、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河流管辖区域收取,确定水资源源头地和水资源利用地分享比例,对征收的水资源税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用于生态移民生活困难补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水资源生态保护

4、以城市用水销售量、工业用水自用量为依据征收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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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应改变“有税源的地方无税收,无税源的地方得税收”的分税制体制。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定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办法,如将现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确定为经济核算企业,全部入库中央级的企业所得税和特别石油收益金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收分级收入体制。

总之,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增强税收调节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新疆是我国生态环境最脆弱、资源较多的地区,如果资源以传统的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式生产方式来维持经济发展,将会造成环境的不断恶化,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中。我们应当利用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生态资源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