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建设与保护环境的探讨
火电建设与环境保护
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一大突出问题,治理污染源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在诸多可控的污染源中,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国家对火电厂的选址等有着严格的规定,环评在火电厂项目立项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在火电厂运营过程中,对其排放物,也有相应的规定使其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低。本文将根据现行的规定,分析火电厂的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环境现状
根据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大气环境取得了较大的改善,so2年均浓度范围为6~82微克/立方米,平均为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0%,达标城市比例为89.2%,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no2年均浓度范围为16~61微克/立方米,平均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5%,达标城市比例为48.6%,同比上升9.4个百分点;pm10年均浓度范围为42~233微克/立方米,平均为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0%,达标城市比例为21.6%,同比上升6.7个百分点;pm2.5年均浓度范围为23~130微克/立方米,平均为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达标城市比例为12.2%,同比上升8.1个百分点。在公报中同时指出,在今后的环境治理过程中,集中治理工业企业污染并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二、火电建设面临的环保形势
1、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对火电建设的影响
2004年7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同时决定还指出,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自主投资权。在决定中还规定,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中的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燃油、燃气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体制改革后的火电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时间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结果上,发生了变化。改革前,火电项目需要先立项,而后进行环评,并且因为环评是在立项之后,环评结果对项目的约束,收效甚微。如果环评否定了项目,实际上也就否定了项目立项部门的审批结果,因此,在不少地方,环评实际上就是走过场。改革后的环评基本上没有障碍,真正体现了“环保一票否决制”。
此外,投资体制改革后,环评单位所承受的风险增大了。因为,建设项目可能因为环评结果而被否定,但在现有条件下,环评单位做完了环评工作,但几乎没有可能收回环评费用。同时,如果环评单位否定了项目,也会关系到环评单位的声誉,如何使环评单位放心的去对项目的环保问题进行评估,直接决定了环评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2015年3月,环保部下放火电站等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环保部近两年已下放三十多项环评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已达成一致,环评审批权下放是必然趋势。在其看来,环评是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但环境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环评。环评审批权下放,改变原来行政的方式,是为了刺激新经济的增长。从长远看,一定会创造更健康的经济运行环境。不仅如此,随着“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实施,及绿色gdp考核要求,地方政府也不会“任性”通过污染项目。
2、国家政策对火电建设的影响
截至2014年底,全国火电装机9.16亿千瓦,占全部装机的67.4%。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面对资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尤其是雾霾加剧,火电行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挑战。国家陆续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环保政策堪称“史上最严”,且新政频出,导致企业环保的边际成本持续增大。目前,新建燃煤电厂供电煤耗要求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以燃机排放限值为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审批除热电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与此同时,现役煤电机组节能降耗的空间越来越小,节能与减排间的矛盾也在加大。
电厂厂址及附属设施位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规划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禁止建设或影响的地点不得作为厂区、灰场、供水管线、铁路或公路专用线使用。从目前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被否定的项目来看,大多是厂址不符合法规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在前期厂址选择和确定过程中,应咨询有关人员的意见,而不应仅仅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
除了法规要求外,国家有关部、委、局还会根据需要颁布部门规章,对火电项目的厂址提出要求,也是建设单位在前期厂址选择过程中应考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9号)要求,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扩建燃煤电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厂址位于规划的工业区或能源基地,可适当放宽;如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并替代小锅炉,也可以适当放宽。但总的说来,都属于严格审批对象,对于改、扩建电厂要容易一些。
我国火电厂环保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投资决策主体与企业运作主体不能实现责、权、利的结合。一方面投资决策主体缺少投资决策的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运作主体接受投资项目后,责任目标不明确,尤其对投资的保值增值目标模糊,加之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使得一些环保项目上起来轰轰烈烈,真正运行起来却不能很好地实现环保目标,更谈不上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奴赢”。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投资积极性受挫,资金浪费严重,环保工作成了电厂的包袱。
2、环保投资主体的单一制约了环保产业的发展。环保投资是一项长线投资,资金运作周期长,环保产业投资效益不可能在短期内予以实现和回报,不能实现滚动开发。另一方面历年来环保欠账较多,而社会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投入必须逐年加大。据报道,国外发达国家火电厂环保投资占整个火电厂投资的20%以上,而我国目前投资比例只达到5%左右,由此可见环保资金需求量相当大。如此巨额投资需求,如果只靠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贷款支持加上企业自身积累的资金,根本无法适应国家对环保的发展需要。只有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方式,更多地利用社会资金,完善谁投资谁收益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
3、环保产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经营管理思想落后,环保技术和环保产业市场化进程缓慢,傍主业思想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火电厂环保除实现对竺废”的综合治理外,分流主业人员,解决待业青年和职工家属的安置问题也是电力部门投资一环保产业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对应,环保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相对主业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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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氢化合物、悬浮微粒(pm
10、pm2.5、pm1)、nox及co等,威胁着居住在周边的居民和环境。火力电厂周边环境95%的so2来自于发电厂燃料的燃烧,而so2可能造成人类呼吸道系统的刺激,也造成了周边居民蔬果种植的污染及损失。经济与环保在很多时候是难以兼顾的两议题,火力发电肩负供电重任,却也背负着对环境造成冲击的责任,在当前核能开发不易且带来另类环保问题及再生能源尚未能取代火力发电的大环境下,每一位公民均应有节约能源、有效使用能源的共识。当今大环境下只有电力需求成长舒缓,才能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对环境的冲击才得以改善,而从事火力发电任务的从业人员,也应时时以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线路损失为工作目标,共同为减少化石燃料使用量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