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
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上报的抽查方案应在上报上级局的同时报本局公平交易科备案。检测结果下达后,应在收到通知书的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公平交易科备案。对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非抽检机构查处。
九、执法机构因办案取证需要抽样送检的,应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和抽样检查的程序和手续组织抽样送检。收到抽样检测结论后,应于24小时内报公平交易科备案。
十、案件查办应做到快查快结。简易程序案件即办即结,一般程序常规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特殊疑难案件三个月内结案。确需延期查结的,应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无正当理由过期未查结的,分管副局长可另行指定办案机构或案件主办人查办。
十一、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严格按办案程序进行。对于罚款处罚,在告知程序之前,不得向相对人允诺罚款的底数。罚款幅度的掌握一般应以省局五严十宽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制度的幅度为准,避免畸轻畸重。对全县统一检查的案件以及一定时期内县内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如农资类、酒类、网吧游戏室类)的查处,办案机构应将处罚意见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告知。
十二、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处罚,办案机构都必须实行集体通案定案制度,不得由某一主办人或负责人个人拍板决定。
十三、着力提高执法文书的质量。今年内要在完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统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格式。
十四、办案单位必须积极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需分期缴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加盖办案机构印章,附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主张,也不得先行对当事人作出承诺。不能自行执结的,必须于处罚决定生效一个月内报县局法制科研究处理。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制科负责承办,办案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由县局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向办案机构核拨办案经费,确有合理支出的,经局长核准可适当补贴。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缔违法活动及消除危害后果发生、扩散等制度的,必须分别作出,并确实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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