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语言规范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第六条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仪容规范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五章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十八条协管人员着装时必须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
第二十一条戴大檐帽时,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条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第二十三条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二十四条辞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制服肩章标识、标志标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制服样试。第六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七条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市法制办、市城管委规定的制式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的额度内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严禁将案件金额进行分解,规避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与被处罚人私下接触。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结束后,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有关证据和相关执法文书进行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存档。
第三十八条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相对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三十九条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第四十条执法中遇有个别人员粗暴抗法时,要头脑冷静,不急不躁,及时将情况向所在大队(中队)负责人反映。情况严重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四十二条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七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市城管委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十四条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市城管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出评价。
第四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经查实后,在考核中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四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五条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六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五章礼节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第十八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当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应互相问候。
第二十条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第二十二条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
第六章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二十七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八条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
第七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二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三条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八章用语规范
第三十四条执勤、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老师、师傅、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六条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层级督察。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三篇: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
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十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当好“八员”
市容的维护员;规章的讲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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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准占用、挪用、损毁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当事人的其他物品。
十、不准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