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所需材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30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战略部署,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落实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创新实践生态文明,在总结前期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增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国际、国内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提升,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为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定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以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产业园区等申报单位,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共建共治”的工作机制,围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开展工作,由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的产品,实施以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为关注重点的区域化管理,经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的涵盖一个或多个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区域。

二、建设原则

1、自主建设。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通则》和《导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本地区自主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2、采信第三方评定结果。国家质检总局对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定机构出具的示范区和产品评定结果进行审核、采信。

3、动态管理。实施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示范区按申请条件严格评定,确保示范引领作用。对已获批准示范区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三、申报条件

1、示范区申报单位出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包括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建设目标、经费保障、奖励措施等;

2、示范区申报单位按照《通则》和《导则》要求对申报的示范区及其产品应自查合格;

3、示范区申报的产品应具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必要要素,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示范作用,或有一定的出口规模;

4、示范区所属行政区域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5、无生态、环保、诚信、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不良记录

四、申报材料

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书》及拟保护的产品清单;

2、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区保护范围文件(区位图、遥感影像图、数字地形图);

3、政府颁布的示范区建设相关指导性文件及实施记录(如建设保障体系、质量安全和诚信体系、生态原产地追溯体系等);

4、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5、示范区内申报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6、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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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机构在有效期内对示范区及其产品3年进行一次复评定,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要求。

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管理办公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示范区或示范区内的产品,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撤销资格,停止其标志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