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建设领域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和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为确保高新区建筑产品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本办法仅限于在高新区报监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
二、工作职责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要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全面抓好质量安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组进行,每组由首席监督员和监督员组成。现场监督服务时,每次不得少于二人。
3、监督组对所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
1查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是否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
三、监督管理规定
1、工程报监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新区分站、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新区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领取报监有关表格。报监资料齐全,经初审合格后,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审批并交监督组。监督组在3日内编制监督告知书,在一周内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2)监督告知书交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或列为高新区重点项目,由质监分站负责人主持交底;其他项目由首席监督员主持交底。
3)建设单位领取报监申请表后,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到质监分站领取安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资料,填写完整后报监督组。涉及计生方面的有关资料由监督组报送一份给质监分站计生专干,由计生专干负责整理、汇总及归档,并做好迎检和考评工作。
2、质量监督管理
1)监督人员在发放《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时,要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告知监督内容(包括巡查内容)、制度、方法、措施。监督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工程监督作业指导书明确的相关记录表格,必要时下达监督意见书。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带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发展局。
2)工程结构验收前,监督组要检查监督意见书反馈情况、有关报监手续完善情况(特殊情况边开工边办手续项目)、安全达标情况、主体结构检测情况,均符合要求后,填写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登记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单体工程由首席监督员签认,10000平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校舍、敬老院、大建设复建点、廉租住房等工程须经质监分站负责人确认。现场检查时,如发现验收程序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竣工条件,填写竣工条件检查记录,由监督组审查后报质监分站负责人批准,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综合检查。综合检查结束后,监督组负责填写综合检查监督记录(提出意见),进入整改程序,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质监分站申请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前,监督组检查监督意见书反馈情况、专
3业验收情况(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防雷、档案等),均符合要求后,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单体工程由首席监督员签认,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校舍、敬老院、大建设复建点、廉租住房等工程须经质监分站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现场验收时,发现验收程序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5)监督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监督档案,经质监分站负责人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发展局核准备案。
3、安全监督管理
1)各建设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监督组要把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设立农民工学校作为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
2)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组首席监督员对所监项目安全工作向质监分站负第一责任。
3)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
4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作业前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要对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查把关,并做好审查记录。监督组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4)按照合肥市“标准化工地”达标要求,监督组要督促所监项目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建筑工地创市级、省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增加投入,改善农民工作业和居住条件。
5)结合市建委提出的各项安全专项治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4、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企业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档案,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监督组在进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发现有拖欠现象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足额发放到位。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1)新开工项目在报监时,施工单位必须到质监分站领
5取《合肥高新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建筑业企业流动育龄妇女信息检查及信息通报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在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后自留一份,其余二份连同总承包单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附电话号码)、专(兼)职计生员名单一起,于工程验槽前报送质监分站监督组。
2)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分包单位计生工作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建造师是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兼)职计生员专门负责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建立、计生资料收集与整理及信息通报。监督组负责指定一名同志对计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时,要把所监项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情况作为必查内容。
3)建设工地有育龄妇女进(出)时,施工单位专(兼)职计生员2天内必须用《信息表》书面报告质监分站,并提供《婚育证明》。如有孕妇进入时,必须当天报告。
4)总承包单位建造师及其专(兼)职计生员必须无条件配合高新区计生委和各级计生部门的检查。
6、检查(巡查)
1)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检查、专项治理和建设发展局统一安排,质监分站要组织监督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所监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及时下达检查监督意见书,规定整改时
6间,并跟踪复查到位。
2)建设发展局每月对四位一体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巡查,具体巡查项目与数量由建设发展局建管处随机抽取。原则上,由局长或副局长带队,建管处处长、质监分站负责人及监督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巡查情况将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上报市建委和市质量安全站。
3)建设发展局巡查内容。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情况,监督组日常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
7、报告制度
1)建设工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质监分站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2)监督组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监督意见执行,要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负责人,质监分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3)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督、监理单位下发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督组要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负责人,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决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4)有群体事件发生迹象或已发生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质监分站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5)发现建设工地有孕妇,施工单位专(兼)职计生员必须于当天报告质监分站和高新区计生委。
四、处罚措施
1、凡因安全不达标、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不力的,暂缓阶段性验收。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验收,因此影响工程工期等责任由总包单位负责。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建造师业绩表上记不良记录。1)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而影响城市创建,受到市(区)文明委扣分、媒体曝光或领导批评的;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督、监理单位指令,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三人以上群访事件的;4)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建设工地有孕妇,施工单位专(兼)职计生员必须于当天报告质监分站和高新区计生委。如因报告不及时,出现违反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建造师记不良记录一次;两次以上或被计生部门查到有计划外生育的,该建造师三年内不得在高新区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三人以上群访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建造师记不良记录和对责任单位公开曝光
8外,该责任单位和建造师两年内不得在高新区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记不良记录。1)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不予制止的;
2)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制止无效,且又不报告质监分站,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监督检查或巡查中发现总监理工程师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
4)重要工程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
五、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合肥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并加强与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相互协调。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基本规范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
1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情况备查。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科目单独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滞留或克扣。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工会法》,建立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的综合报告。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可按照新申请许可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有效期内有一年未按要求提交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
(二)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有效期内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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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以相同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4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逾期未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信用记录为不良,并载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和从业状态进行监督,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核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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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务派遣业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一企一档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接受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评查。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落实“七天双公示”制度,按月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告本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的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每年4月底前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公布每年取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跨区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日常管理工作。
6第二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日常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执法检查活动,对劳务派遣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置。第三十条落实合肥市商事制度改革办法,将劳务派遣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劳务派遣诚信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立劳务派遣诚信制度,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状况评估活动,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并将评估情况纳入劳务派遣单位诚信记录。
第三十二条将劳务派遣单位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公共查询功能。
第三十三条依托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发挥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推行劳务派遣服务承诺制度,制定诚信公约,通过行业协会推动劳务派遣单位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7第三十四条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劳务派遣单位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务派遣单位,吊销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出发,遵循权责统
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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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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