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甘肃省公
1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
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没有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2由省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第八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由委托单位向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后,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证书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十条申请材料采取分级审查制度,由项目办汇总后统一上报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一条交通质监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初步审查或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由交通质监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颁发《合格证书》。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四条《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五条工程未结束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4工程未结束前,若工地试验室人员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能满足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要求,并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批准,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所属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第十七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项目中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土工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九条中心试验室应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5第二十一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试验检测人员私自进行变更的;
4、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5、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6、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十三条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
附件1: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质监机构《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持证的(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资格证)试验检测人员4人以上,未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
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
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
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试验室温度、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管理;
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合同承诺、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交通部文件《贯彻实施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要求配置。
四、环境
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水泥室、混凝土室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标养室的温度、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5、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6、试验室遗弃的“三废”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11附件2:验收申请表格式及其附件(1式1份):
一、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原件);
二、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1、基本情况登记表,后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复印件);
2、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后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试验设备情况登记表,后附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或自校记录(复印件);
4、试验项目(或参数)一览表;
5、外委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后附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该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6、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7、审查意见。
三、质量保证体系及试验检测工作制度;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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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贵阳铁路白云至龙里北联络线i标第二项目部
工地试验管理办法
(暂行)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第二试验站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为加强工地试验站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铁道部现行规程、规范、验收标准,施工、监理合同和部、局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标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第二试验站。
(三)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满足检测频率、及时指导生产、严格控制质量的原则。第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一)
检测管理机构层次如下:中心实验室、工地试验室;
(二)
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业务上由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统一管理。
(三)
工地试验室人员配置如下:
1.工地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项目总工分管。
2.工地试验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试验检测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试验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
4.
工地试验检测人员经培训合格,持有效的《试验员》证方可上岗,工地试验室可安排1—2名试验工从事试验工作,但必须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工作经验者最好。第三条
项目部工地试验站职责1.接受中心试验室业务指导。
2.制定本工区的试验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3.负责本工区段的现场试验工作,承担本区路基施工的工艺试验工作,并上报监理审批。
4.严格执行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做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主要是水泥、砂石料、钢材及焊件、混凝土抗压、岩石抗压),不能检测的项目按频率及批次要求及时委托中心实验室或有资质的外单位检测,建立不合格台帐。
5.督促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批准实验结果施工,对重要部位施工进行旁站制度。
6.负责好本实验站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及检测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及文件管理。
7.负责完成管区的试验竣工资料。
8.对试验检测中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
9.配合业主、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的现场抽样工作。第四条
项目部工地试验站管理制度
(一)试验室是进行检测、检定、核验的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干燥、通风。
(二)试验室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赃物,禁止将与检测无关的物品带入室内。
(三)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清洁卫生,落实到人,定期打扫室内外卫生,疏通排水沟,清理废弃杂物。
(四)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断电检查原因,修复后才能使用。
(五)使用电器设备时,不能用湿手、湿物接触开关,仪器设备不使用或下班时,应拉闸断电。
(六)定期检查电器线路是否完好。
(七)严格按规程操作试验仪器,量具、玻璃器皿要轻拿轻放,禁止随手乱丢器具。
(八)试验完毕,离开工作室前应检查水电开关是否关好。第五条
工地试验站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一)试验检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对所有检测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检测结果不受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利益方面的影响和干预,保守技术密秘,检测人员不从事所检产品的技术开发工作。
(二)
检测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和数量发生矛盾时,坚持质量第一,对人员工作成绩的考核,首先考核检验质量。
(三)按规范或业主文件规定的检测频率,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样品必须有代表性,严格按标准验收。样品的运输、保管,要保持样品不被风吹、日晒、雨淋并保证不丢失、不遗漏。
(四)保持检测系统测量准确性,按试验操作规程进行精确检测。
(五)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要对检测室的环境条件,如温、湿度等进行检查,对试件外观、安装状态、设备状态、连接方式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六)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工作至少有两人参加,数据传输采用复核法,并对数据进行校核和复测。
(七)检测过程中若出现情况或突然的外界干扰,应立即关闭试验仪器,拉下电闸,确保仪器设备不受损害。
(八)试验数据的整理、计算、分析过程要严谨,数据要精确。
第六条
工地试验站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种试验仪器要建立台帐。
(二)强制性检验仪器和自校仪器按周期进行标定。
(三)大型试验仪器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专人进行保管。
(四)对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仪器应进行标定,不能使用的仪器应封存处理。
(五)维持仪器设备的整洁,使用维持良好的运转状态,确保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
工地试验站样品管理制度
(一)样品放置于样品室,由样品保管员保管;
(二)样品到达后,收样员应同送样人共同开封检查,确认样品完好、数量、规格、期龄等符合要求后密封并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应要求送样人补充或重新取样;
(三)样品室环境条件及设施应满足存放样品要求,确保样品不变质损坏或降低性能;
(四)接到检测任务通知单后检测人员应及时到样品室领取样品;
(五)检测样品应留样备查,水泥、砂、石、粉煤灰、土、沥青、留样期均为自报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外加剂为半年。
(六)样品留样期过后,保管员应及时将样品处理。第八条
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
1.所有仪器设备需要强检的统一送检(校),并建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周期表》。
2.
试验站依据上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周期表》制订《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自校计划表》,按照《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自校计划表》提前15天准备校检事宜。
3.
对于现场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试验站应在检定/校准时安排一名对所检(校)设备熟悉的操作员,配合检定/校准工作。
4.对检定/校准合格的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应将结果登记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周期表》中,并将检定证书放入设备技术档案,在仪器设备上贴合格证(绿色)。
5.
对于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试验站负责尽快送修后再送检(校)。检定/校准合格后按1.4条办理。若再检定/校准不合格,在仪器设备上贴停用证(红色);按《检测设备管理及维护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按《供应商的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控制程序》办理新仪器设备或标准器具的购置手续。
6.
对于多功能、多量程的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后,其部分功能丧失或个别量程不合格,但检测所用的功能完好或所使用的量程合格时,提出限制使用范围,在仪器设备上贴准用证(黄色)。
(二)仪器设备的自校
1.自校工作只用于对测量精度要求不高的检测设备、检测用的辅助加工设备、暂无检定/校准单位进行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
2.根据仪器设备的自校规程,试验站对仪器进行自校。
3.试验站根据自校规程负责购置所需的工作标准并建档,用于中心内部工作器具的自校。标准器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并在检定/校准合格周期内使用,测量工作标准器只能用于自校而不用其他目的,应满足《仪器设备自校用标准器具管理规定》。
4.对于自校合格的仪器设备出具自校合格证书,在仪器设备上贴上合格证(绿色),将自校合格证书放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对于自校不合格的仪器设备按照
(一).5条办理。
5.为保持仪器设备状态的稳定性,需对检测频率较高、示值不稳定、经常移动或使用条件较恶劣的检测设备,按照《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程序》对其进行期间核查。
第九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
(一)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首先要查找原因,确认不是样品管
理不妥或者操作不当引起的非合格品后,立即向试验站负责人汇报。
(二)负责人必须立即和他们一道组织检查,对样品来源进行调查,再对留样进行复检。
(三)若复检合格,则按正常施工程序进行。
(四)如复检仍不合格,要及时填写不合格样品登记台帐,及时出具不合格报告单,对原材料不合格品立即通知施工现场进行清场处理。
(五)对实体结构试件样品出现不合格,首先要对实体结构用回弹法或钻芯取样进行检测,如不合格,立即向项目总工程师报告并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
岗前培训和学习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的培训
1.岗前培训由管理组组织和实施,其内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a中心概况及规章制度、礼仪修养要求、质量安全意识、环保卫生教育;b管理体系基本内容及《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管理体系标准知识、相关法律常识。
2.岗位技能培训由管理组组织,用人组(室)具体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检测方法及标准规范的讲解、检测操作技能的培训、有关记录的填写方法及要求。
3.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新员工意识到。所在岗位工作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质量事故,按体系文件操作的重要性及不按文件操作可能导致的后果,个人工作质量改进可能为企业带来何种效益。
(二)在职员工的培训
1.在职员工的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2.内部培训内容主要有。a专业技术知识的加深和丰富,岗位技能的强化;b新标准、新规范的学习,新的检测方法的掌握;c新购设备的正确使用。
3.外部培训由试验站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建立经常性工作关系,在接到培训通知后,及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取证,外部培训内容主要是:a检测资格证,专业资格证的取证或换证;b新标准、新规范的宣贯学习;c专业技术、新的检测方法、新材料应用的宣贯研讨。
4.中心鼓励和提倡员工在不影响或少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各种提高专业技术技能和文化水平的业余函授或其他形式的学习。
(三)管理体系文件的学习
1.由试验站负责人组织安排人员进行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内容的学习,使其掌握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及动作方式。
2.试验站负责人负责对本站人员进行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贯彻,以满足体系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
具体试验工作流程
(一)取样1.试验人员接到《进货检验和试验通知单》的同时,索要钢筋、水泥、钢铰线、外加剂及掺合料等主要原材料的质保单,并核对其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进场材料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现象,及时向物资部门反馈。地材(砂、石料等)至少要有分供方的评价资料,并妥善保存,作为竣工资料的原始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室试验人员应爱护试验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完好状态;仪器设备有故障时,不得随意拆卸,应请专业人员维修,必要时应进行重新检定。
海化工地试验室
2008-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