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2年内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以上人员根据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制度

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采用组织培训和鼓励自学的方式进行。组织培训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和执法资格培训为主,以单位组织和自学为辅。

2、法规学习可以与机关学习,党组织学习有机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整合学习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3、监察支队和监测中心每月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执法讨论、案例分析和法规的学习为主。

4、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里统一要求的“普法”学习和法规测试,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执法水平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结业证应当送本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作为申领或注册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依据

6、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在取得学历证明后,根据局里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7、没有正当理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二、案卷评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2、环境保护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3、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4、案卷的形成由各执法主体单位(部门)负责

5、行政许可案卷应备份以下内容材料供评查。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备;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6、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申请是否属于环保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7、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对于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纪录;对于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8、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9、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收费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0、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进行处罚,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1、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2、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复议主体是否合法;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三、持证执法制度

1、现场执法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2、向执法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3、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采样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填写统一表格;

4、讲明处罚的法律依据,宣布处罚结果,下达通知单;

5、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罚:⑴警告;⑵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⑶罚款;⑷没收违法所得;⑸执行限期治理、限期关停;⑹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处罚;

6、要求执法相对人签字;

7、按处罚的适用程序做好法律文书的报批、通知和执行;

8、各执法单位负责结案归档,做好案卷的收集和装订

四、法律文书程序制度

(一)行政许可文书程序制度

1、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通知书等文书,依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受理和送达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的环境保护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承担。

2、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进行行政许可审查,并依照法定形式制作准予许可决定文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3、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被许可人全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和条款、被许可人法定义务和权利、申请人和行政许可部门的法律责任、生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

4、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或姓名、不予许可的理由、法定依据的出处和条款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审查承办人员工作代码、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

5、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及时通知受送达人到窗口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和窗口工作人员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后归档。

6、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的副本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送本部门有关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文书程序制度

1、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应由执法机构2人以上进行。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应由提供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由证人、当事人盖章或签名。拒不签名的,应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2、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单处或者并处公民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由现场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法人员应于处罚终结后次日,填写“结案登记表”。

执法机构应于处罚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连同案件查处过程中收集的所有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制成卷宗。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于行政处罚意见审查结束、由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执法机构的案件调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执法工作人员负责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获取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后,交负责案卷卷宗人全面接收归档

五、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检查,受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的检举或投诉

3、行政执法监督的一般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调解)、行政确认(证明)、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履行法定职责及与其他相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情况;行政执法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遵纪守法情况;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的督查令责成或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4、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监督应当全面审查下列事项。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处罚罚款决定与收缴分开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法制股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有过错时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压财物的,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过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市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制股,由法制股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6、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法制股负责分别报滁州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并处罚

七、赔偿制度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国家补偿和民事赔偿不属于本制度所列

5、行政机关确定受理机构,受理请求赔偿申请书,履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6、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认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机关作好应诉准备

7、行政赔偿费支出后,局机关实行行政追偿,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及考评细则;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对本系统或部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2、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机构、单位填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执法岗位人员填写《行政执法岗位评议考核表》,并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议:检查或者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现场督察行政执法情况;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上级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和责任人的自评意见提出评议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会议讨论确定。

法制工作机构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或受委托单位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记实性。

4、考评内容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效能、参加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形象四类内容。⑴四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应当定为年度考评优秀等级;⑵四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应当定为不合格等级。⑶除本条⑴、⑵项和本制度第5条的规定外,可以定为合格等级。

5、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⑴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⑵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⑶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⑷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⑸被投诉或被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⑹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6、对评议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机构或者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单项奖励。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有本制度第5条所列情况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为确保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地发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依法行政作用,依据《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0]第2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文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各内设职能工作机构负责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关直属单位协助起草,文印前,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照公文管理规定签发

4、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3)符合环保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4)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5、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发布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十、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1、局根据《环保法》的授权,考虑到环境监察的现场性和环境监测具有专业性很强的数据监测工作,委托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执法

2、局在委托前,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对被委托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3、被委托的机构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书,委托书签定后,随有关资料报市法制办审核,经合法性、必要性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委托法定职责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二级机构实施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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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