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大全5篇]
第一篇:泉州市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泉州市粮食行政执法
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明确粮食行政执法责任,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执法活动的局领导、科室负责人、一般人员。
㈠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副局长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局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行政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行政管理文件;
4、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科室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5、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科室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科室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行政执法的内部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科室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发生行政执法过错;
4、向局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㈢一般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㈠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㈢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㈣违反本局制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㈠因执法人员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过错人承担全部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㈡职能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㈢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㈣职能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㈤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㈥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或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失误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㈦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责任的追究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进行单项或合并处理。因过错履行赔偿责任的,过错责任人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本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泉州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
(四)、
(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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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