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2、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政策。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依法实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申请事项和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要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6、发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责任,对已立案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7、制作、使用格式统
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档案。
8、对本机关及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9、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10、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11、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由正副局长、执法督查科、政策法规科和各大队负责人组成的执法过错责任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违法行政案件的审核和认定,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二)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四)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八)野蛮粗暴执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者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法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有下列情况的,同时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责任:
(一)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可错误的,应予追究责任;
(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执法责任人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
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违法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于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报请局领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能代替违法执法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受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调查。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追究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大队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扰调查工作。
(三)认定。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
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做出处理决定。
(四)追究。根据局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并将处理决定报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执法过错的追究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辞退。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大队责任和大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大队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大队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三篇:市城乡规划局岗位责任制度市城乡规划局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建设,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处室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二)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三)逐级负责,分级督促;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五条局机关各部门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一)科级以上干部的岗位责任,由领导班子根据班子成员分工确定。
(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确定。
第六条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共同要求。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行使的权力。
(三)工作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五)共同要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七条局领导主要职责
(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局党政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同时要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八条各处室的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正职。在局长及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做处室工作计划与安排,督促、检查处内其他人员按期按质完成工作。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职。在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计划与安排,协助处长完成本处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局各处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财务等工作。负责局务会、业务会及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检查督促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局系统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落实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督办;负责重要文稿及全局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和全局各类文件的运转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督察室批示件、市政府阅办件和催办件,市长批示件、市长专线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信息编报;负责公文收发和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和催办;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局系统各项资金进行审计和资金管理;负责对局系统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编报、经费核拨及年度决算工作进行审核;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年检;负责局机关生活福利、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帮乡扶贫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维修、管理和办公大楼的管理等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医疗保险、劳动工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外业和地图清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普法工作;管理局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负责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并组织会议,督促检查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研究制定贯彻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受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业务查询和接待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整理汇编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本局做出的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负责对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和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对测绘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负责对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
(四)规划管理处
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各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报批;参与科研报告重大项目的专案审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绿化、园林、人防、通讯、电力等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区规划、控详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成果的验收、审定、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城市设计;负责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确定近期建设范围,提出各项专业规划要求,审查成片建设及小区规划方案;负责兰州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及市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划性质的调整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的议案、提案、意见的答复;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对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绿地、广场、市政工程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收工作;负责为各建设单位提供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热力、天然气等各种管网的敷设位置。
(六)建筑管理处
负责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对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案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规划验线、+0.00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负责对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建筑方案设计要求,对审定的建筑总平面方案图进行公布;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研论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论证;负责指导和检查兰州市“三县五区”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七)景观与雕塑管理处
负责城市广场、主要出入口、滨水空间、景观节点、城市轴线、主次干道等重点地区建设项目建筑立面、色彩等景观要素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市街景设计、建筑户外装饰设计方案、建筑小品的审批;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组织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制定近远期发展计划和雕塑研究,参与制定城市雕塑规划法规和规范,并负责对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及其构筑物的规划编制与管理;负责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负责城市景观与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园林、道路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勘察测绘信息处
负责全市城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单位资质审查、登记、年检、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勘察测绘成果的审查验收,组织涉及全市规划与建设的城市勘察测绘项目、方案、成果的审批;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勘察测绘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勘察测绘成果资料;负责管理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测量标志和国家委托管理的测量标志。负责勘察测绘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点测绘项目;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负责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协调专业测绘工作;负责对规划建筑、建设用地、城市勘察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料(含数字化资料)的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和管理;负责机关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的管理;负责图书、报刊和情报资料的管理;负责同市政府政务信息平台的衔接和三县及红古区信息网络联网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局域网络的管理、维护以及资料更新工作。
(九)规划建筑审查专家办公室
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城市规划及高层建筑项目进行审议;负责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对市区规划范围内的主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市区重要地段、广场、主次干道和名胜风景区、公园的修建性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负责对修改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对规划建筑项目的方案评估优选,提出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参与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的评审;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城建工程和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承办其他指令性任务。
(十)修改总体规划办公室
负责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安排规划设计任务;对城市发展的有关项目进行研究;负责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各项方案的汇总和文本、图件的组织会审,对修编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上报;负责组织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各专项规划的汇总;负责组织审查三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
(十一)机关党总支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负责本机关党组织党务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按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和程序)和奖惩;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帮助群众组织健全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使其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受理对市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参与监督考核、考察和录用干部等人事工作。
第十条各处室要将处室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按岗位“ab”角制度规定办理),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十一条领导岗位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处室要把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定期的考评制度,逐级考核,层层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由本处室负责考核,副处长由处长负责考核,处长由领导班子考核。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考核述职内容,由局岗位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严明的奖惩挂起钩来,根据成绩的大小和表现的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局岗位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由万里局长任组长,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具体负责岗位责任制的协调、考评及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
(五)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过错或错案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凡规定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现场勘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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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