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为充分调动各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减少能源消耗,增加公司收益,特设立节能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范围。节能奖励资金用于节能改造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三、支持条件。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提出项目单位自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投入使用的全部投资;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1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支持方式。节能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项目的相关支出。

五、奖励标准。节能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

六、资金申请和拨付。项目完工后,向企管部节能办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

七、企管部节能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八、企管部节能办根据审核结果,及奖励资金报财务部拨付给节能项目单位,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节能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九、监督管理及处罚。节能办加强对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节能资金安全有效。

十、单位对节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追缴扣回节能奖励资金外,并视情给予500-10000元的处罚。

十一、节能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申报范工您好,

经与委里领导再次沟通,日感时间比较紧迫,建议我们项目尽快做好前期的文件准备工作,环资司很快会针对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出文。

目前我们已经全面的梳理了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申报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和内容,同时也获取了相关的案例申报资料,这些将为后续项目的顺畅执行提供积累。

1.关于内容和时间

关于该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时间估算我们通过测算后,发个计划给您:总体来说,时间紧迫,工作内容较多。

(1)建议尽快启动,同时也为后续在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后争取时间,我们会结合项目情况及时与委里沟通,可以根据需要再进行适度的调整等。

(2)请范工能提供今年(已完工、正在执行、将上马)的节能技改相关项目内容,以及明年计划的节能技改相关项目,同时附上各个项目的预计节能效果。这些方便我们团队尽早的了解项目的背景情况,同时也有针对性的与专家和委里同志进行沟通。

(3)我们近期(预计15日内)会根据项目的推进情况,先期进行一次项目调研和现场踏勘。

2.关于商务

(1)我们做此类资金申报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借助公司的资质编制相关必须的文本申报文件,另一方面我们也会借助公司充分的社会资源,促成项目申请资金的批准。

(2)一般情况下,取费模式为:60万元+10%-20%的申报资金的奖励

(3)结合以往项目经验和淮浙煤电项目的具体情况,各种材料和流程走程序需要越5个月时间,由于时间较为紧迫,这个时间或许都会错过国家发改委申报要求。如果招标,经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到评价、质疑和公布,再到签订合同估计需要至少1.5个月,时间上就不够今年申报截止日的。

(4)我们建议一:合同金额按“60万元+10%-20%申报资金奖励”,通过变通方式,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建议二:如果公司招标制度和体制约束,我们可以进行合同分拆:

纯文本编制类即“可研+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签订一个合同30万元。协助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组织、答辩、委里沟通调整,评审机构对接、公关等,签订一个合同,金额按“30万元+10%-20%申报资金奖励”。

请您和领导考虑,有什么问题和疑问,可随时联系。

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张军

国信咨询·投资咨询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8层国信咨询(邮编:100044)电话:010-51196333-165

传真:010-51196379

手机:13520595981

e-mail:junzhang@gmail.com

第三篇:合理化建议及节能降耗技改奖励暂行办法化工生产合理化建议及节能降耗技改奖励

暂行办法(讨论稿)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关心企业、振兴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个人,对公司各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公司对于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能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技改项目,特定本奖励管理办法:

一、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技改的内容:

凡在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方法、技术和手段等方面提出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作为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给予奖励。

(一)、合理化建议

1.管理思路的创新,新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应用

2.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提出或设计新的管理模式

3.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提升管理水平的建议,积极寻求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结合

4.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的应变能力有显著的效益

5.其它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二)、节能降耗技术改进项目

1.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对有效利用能源和降低消耗、提高产量、降低成本有明显效益

2、对产品质量提出的有关工艺方法、操作、维护方法、检验方法及其它各类技术的改进提高

3.采用先进技术解决设备运行中的不完善之处,能提高设备运转率

4.在加强安全生产、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方面有明显效果

5.发现工艺和设备中存在缺陷,实施技改后予以解决

6.开展修旧利废,对节约费用有明显效果

7.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方面,应用先进方法、手段,实施后具有明显效果的

8.其它设计生产问题的各种技术改进项目,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有效果或有借鉴意义

二、合理化建议和节能降耗技术改进的评审机构

为加强对以上活动的管理,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技术改进评审组和日常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

评审组在评审时,要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三、合理化建议、节能降耗技术改进项目的提出、实施、评审和奖励

1、由办公室负责对合理化建议、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收集、汇总及归类,每月牵头组织评审组评价一次,主要对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2、办公室将评审组评价结论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合理的建议、节能降耗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后,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效果评价。主要评价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改进和新增的直接效益或间接效益的计算等。对已产生的效益,原则上不计算间接效益。在计算经济效益时,应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效益的计算方法。对管理方法、手段制度方面的评审,能计算经济效益的应计算具体的数据,不能直接用数据计算的应主要从效益的提高,系统机制的完善等方面进行定性评审。

四、奖励标准:

1、对年创直接效益在5万元以内的,对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提出者奖励500~1000元

2、对年创直接效益在5~10万元的,对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提出者奖励1000~2000元

3、对于创直接效益在10万元以上,对合理化建议、节能技术改进奖提出者奖励2000元以上

4、对管理方面提出有明显能提高工作效率,能提高效益,能降低成本,能完善管理机制的方法、手段等,在应用后能计算出效益的,其奖励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不能直接计算效益的,实行定额奖励100~1000元。

五、其它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能技术改进项目,是一项全员性的活动,每个员工都可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各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事项不分大小,只要有利于公司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每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提出自己的见解

2、为方便广泛地收集各类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项目,员工的合理化建议、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由部门每月25日负责收集上交管理办公室

3、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奖励时就高不就低

4、属于集体共同完成的项目就,其奖励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准平均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交办公室备案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要明确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为此,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同配合,扎实工作,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实。

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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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