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司法研究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重要的多元复合转型战略机遇期,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旧观念早已不符合现代人的发展需求,但是曾经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类的永续生存和发展,不完善的环境司法救济机制也使得正在受侵害的环境法益无法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作为推行法治化建设的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对环境问题作出司法回应,环境司法专门化似乎成为这一司法回应的主旋律。
关键词:环境司法;司法专门化;祁连山
林区法院健康的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永续发展的基础,即使是我们一味追求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做依托的,所以为脆弱的正在遭受侵害的生态环境权益提供健全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为环境资源提供法治保护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显得尤为重要,是我们必须进行的司法实践探究。但是环境侵权案件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例如权益侵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专业性强等特点给现存的司法审判机关带来司法审判困境。环保法庭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能够带来短期的司法效益,似乎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因其本身层级低、区域性明显、管辖权有限等局限导致我国大范围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旧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2017年甘肃省祁连山地区发生的系列环境资源类破坏犯罪案件表明环境司法专门不能仅满足于区域性环保法庭的设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路需要进一步的探究和完善。
一、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司法专门化
1994年苏力教授在《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一文中就讲道:“司法专门化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紧密相连,是社会分工和演化的必然结果。”①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是指司法审判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受外界干扰的独立审理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的总称,而司法专门化则是指司法活动为了应对多元复杂的社会纠纷而出现的一种专门化趋势,使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得到高效、专业的司法审判。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专门化是什么呢。2006年夏锦文教授在《法律职业化:一种怎样的法律职业形式———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一文中指出:“司法专门化有三点不可或缺,即专业的机构、人员及运作方式。专业的人员就是专职法官,专业的机构就是法院或法庭,同时司法运作时要保证司法独立性。”②在谈环境司法专门化之前,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的环境司法因为地方保护、司法技能不足等种种原因在频发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一直处于失位状态。作为环境法治体系核心部分的环境司法,一直未能有效发挥保护环境、救济私权、追究责任和定纷止争的作用,司法“缺位”和“怯场”问题突出③。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困境,进行司法专门化建设尤为需要。关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定义,2011年6月10日举办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上指出: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在国家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审判机构、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针对环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特性,探索针对环境案件专门化的审判方式是实现环境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祁连山林区法院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探索
(一)祁连山地区系列环境破坏案件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祁连山是中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因其矿藏、水资源富集,祁连山局部生态遭到人为破坏,祁连山保护区内,因为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导致局部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2017年1月至10月,甘肃省检察机关经审查,共批准逮捕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件15人。这一事件的曝光使得环境司法专门化一瞬间成为热议的话题,祁连山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虽然有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体现在司法层面上是缺乏专业的完备的环境司法救济机制,使得被侵害的环境法益因为种种制度设置缺陷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鉴于此,2017年9月28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这不仅是我省在环境司法方面的一次重大探索,亦是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一次地方性实践。自我国提出“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布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方案的提出,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度大大提高,环境司法也逐渐向专门化的模式推进,这一方面保证了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为环境司法提供后备保障。
(二)祁连山林区法院的改组设立。为深入推进林区法院改革,实现全省重点林区涉林案件集中管辖,甘肃省高院于2017年9月19日制定《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在各市州共设立5家基层林区法院,并对其划定了相应的管辖区域。分别是子午岭林区法院、小陇山林区法院、祁连山林区法院、白龙江林区法院、洮河林区法院。其中最先设立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祁连山林区法院,其是因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破坏犯罪案件而直接催生的,设立的初衷自然是使祁连山保护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案件得到及时、专业、有效的“一站式”解决,从而使该区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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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专门化的机构设置。随着不断的司法实践探索,构建专门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机关成为行之有效的举措,据统计,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设立了我国第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作为专门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机关,这一创举使当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困境得到了切实有效的而解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从此我国各地争相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目前已存在957个。环保法庭因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只能成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初步探索,面对越发复杂、破坏范围大的环境侵权案件,我们必须进一步实现司法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因此祁连山林区法院以及甘肃矿区法院的改组等都是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探索,以法院为单位作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基地,实现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化管辖、审判。
(二)专门化的审判程序。传统综合型法院都是按照程序法的设置和所侵害法益的不同对案件所适用的司法程序进行简单划分,这就使侵犯多个法益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或审判标准不同意的情况,因为环境案件因其固有特性往往一个行为既触犯刑法又触犯民法,甚至触犯行政法,因此传统的“三审分离”的审判模式不能满足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需求,我们必须进行创新,对此类案件适用专门化的审判程序,即“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使同一案件适用同一标准进行审判,提高司法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三)专门化的审判团队。环境资源类案件所侵害的法益一般都会涉及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这就要求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以提高案件审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例如: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主要有三类人员构成,分别是法官、案件管理员和调解员,其中法官和调解员的职务必须是具备环境科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可以担任,以保证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无法实现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准确审判的,因此关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现,我们必须考虑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建设,只有这样,环境资源类案件才能等到真正的专业化审判,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精髓也才能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