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本委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由于过错或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或者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龙岩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委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主任兼任组长,纪检组长、分管商贸流通副主任兼任副组长,成员由委综合法规科、监察室、内贸市场科的负贵人组成,负责提出执法过错的性质、责任人、承担责任等意见。

第六条追究责任的内容:

(一)发生行政赔偿的: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执法行为不当的: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行政许可的行为;

2.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造成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明显

不当的;

3.其它违法行为给国家或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提出许可申请,拒不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2.对举报、直接发现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3.其它应追究其过错的行为

第七条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上级或本级机关通过执法监督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

(二)复议机关复议认定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四)其它方面反映并经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过错行为,该承办人员为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执法过错,承办人员应承担执法过错主要责任

(三)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执法过错,审核人要承担执法过错主要责任

(四)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执法过错,批准人应承

担执法过错主要责任。

(五)二人以上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或者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均有执法过错行为,应根据各自在执法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各自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裁量幅度的设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1.拒不执行上级纠正违反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2.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3.违反行政行为的发生是因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造成的;

4.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主动发现、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追究违法行政责任,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大会检讨

(二)取消个人或部门当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三)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移送有关材料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本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两次违反行政执法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追究程序:

(一)凡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本委负责执法监督的科室报告

(二)相关科室调查确认事实后在七日内向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报告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讨论后,在三十日内提出追究处理意见,并报主任签批.

(四)主任批准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负责落实有关科室(支队)督查办理

第十三条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复核,被追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应当采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小组不应当因被追究人申诉而加重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

(四)、

(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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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