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申请
转载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
1.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建筑装修装饰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3.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4.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5.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6.建筑装修装饰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二)资质受理、审查、审批
1.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
2.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3.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对同意受理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报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
公室进行审核,装饰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建设厅建管处报分管厅长审批。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在河南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
(一)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装饰资质;
3.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4.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07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2年1月1日算起。
5.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建筑装修装饰三级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企业如不能提供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其项目经理资格认定可用个人工程项目业绩代替,每一名项目经理需提供至少两项个人工程项目业绩,其中一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其它代表工程造价不限。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退休返聘人员不超过标准要求的15%。
5.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6.申请建筑装修装饰资质二级以下的企业可以不设经营负责人。
(三)工程结算收入
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四)年限
1.新设立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级暂定级别资质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建筑装修装饰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二年,按企业取得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六)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第二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申请指南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指南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养老保险凭证;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和企业执业技能岗位持证上岗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上岗证;
(八)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前款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七)、
(九)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一套。
(二)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三)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用打码机打印。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四)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附件资料(复印件)装订顺序: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
4、
5、8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人员和企业执业技能岗位持证上岗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上岗证;
其中,社保材料要求至少提供申报日期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第三篇: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必要条件申请资质必要条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负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负本
4.公司简介
5.任命书
6.职称证
7.试验人员上岗证
8.社保证明
9.试验室平面图
10.实验仪器设备发票及清单
11.常用国家标准规范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