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标准的通知
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建委)、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设计、州直有关工程建设(开发商)、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住建部2010年颁布施行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和自治区实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以下简称“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5月15日起自治州居住建筑全面执行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为保证新版节能设计标准顺利实施,保证节能设计、施工质量符合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现就落实新版节能标准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5月15日起,自治州辖区内凡委托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按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二、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要把落实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作为贯彻国家、区、州节能减排法规政策的基本要求。在项目设计委托、节能材料采购、节能专项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新版节能标准“强条”的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降低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或不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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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程序审批(审查)修改的节能设计文件。对销售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住建厅《民用居住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新建科[2008]9号)规定的公示内容,时限和有关要求,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节能信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部《技术的公告》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鼓励应用自治区、州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名录中的地产名优节能材料(产品),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或以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为由降低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单位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施工图设计审查程序和明确质量责任,防止和减少因施工图设计表述不清、导致施工中出现漏项等错误的发生。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要把落实新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对节能标准执行不严、修改设计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新版标准执行后,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委托审查的居住项目建立登记台帐。制订新版节能标准审图程序,统一和规范自治州节能标准专家审图行为,明确审图质量责任。要加强对审图专家的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专家节能审查综合业务水平。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得以施工图设计说明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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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清为由,规避或推诿节能标准不落实的责任。要严格执行节能材料(产品)及其构配件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试验)等制度,严禁不符合节能质量标准的节能材料及其构配件在工程中使用。
六、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责任。要结合监理项目节能设计、施工技术及验收标准,编制审批保证节能质量标准落实的监理规划(细则),对施工中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施工行为要及时予以整改或停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承包单位要及时将违规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检测规程对节能门窗及其构配件、节能材料等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应建立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检测登记台帐制度和不合格材料(产品)及时报告制度。对检测结果情况异常的节能材料(产品)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把落实节能新版标准纳入监督计划内容,统一和规范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市场各方主体节能标准执行中法律责任落实以及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抽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情况。在未按规定时间执行新版标准的居住建筑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节能专项验收的,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予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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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违反2010版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将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项目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及违规问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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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第二篇: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发〔2010〕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和工程实践经验,市城乡建委组织修订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将于6月1日起实施,现就我市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范围
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执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我市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其中,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和学生宿舍等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取得市城乡建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进行节能设计。
二、其他要求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三)2010年6月1日前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仍按我委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02)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
(四)2010年6月1日前在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项目,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执行。
(五)为更有效地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市城乡建委组织研发了《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供全市免费使用,各有关单位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重庆建设科技网(www.xiexiebang.com)下载。
附件: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doc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第三篇: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发布单位】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科[2005]55号【发布日期】
2005-04-15【生效日期】
2005-04-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建设节能建筑的基本技术依据,是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的基本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主要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能耗指标限值,考虑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1996年7月以来,建设部相继颁布实施了各气候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一些地区还依据部的要求,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制定、技术标准图集编制、配套技术体系建立、科技试点示范、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开发应用与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执行或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不高,不同程度存在浪费建筑能源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我国人均资源能源相对贫乏,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资源、能源浪费问题突出,建筑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潜力很大。随着城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建筑将继续保持一定增长势头。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能源资源的承载能力,注重城镇发展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城市新建建筑均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有条件的大城市和严寒、寒冷地区可率先按照节能率65%的地方标准执行;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全部率先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三)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兼顾近期重点和远期目标、城镇和农村、新建和既有建筑、居住和公共建筑。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首先抓好城市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同时,积极进行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方案,为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二、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四)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七)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八)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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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明确规定了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同时,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控制方式。强制规定住宅建筑应对住户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公共部分照明、景观照明、电梯、水泵等用电负荷应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综上所述,《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天津地区建筑物采暖耗热量指标限值的基础上,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补充、修编了设备专业的节能设计内容。体现了我市对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积极响应,以及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供暖)、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建设低碳城市的目标。本次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在以后的设计中我一定会以本标准为指导,严格要求自己的工作,并不断的在工作过程中改进和学习,争取为节能事业做出自己一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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