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09.20
第一篇:泰安市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管理规定09.20泰安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泰政发[2009]7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概念】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建筑朝向】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平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若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8米。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每处不超过10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栏杆透空率不应小于70%)。第六条【南侧各类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
南侧各类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8倍。
(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含36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36米。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
(四)建筑退让间距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
南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5米;
2、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米;
3、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5米;
(二)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20米;
2、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5米;
3、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30米;
(三)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36米(含36米)以上的。
1、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25米;
2、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
3、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35米;
第八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二)南侧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0米;
(三)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
第九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
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退用地界线】
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相邻地块未明确用地性质的,按住宅建筑考虑。
(二)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规定:
1、建筑北邻为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同时不得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按最不利点计算)。建筑日照阴影线按《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2、建筑北邻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退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同时不得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按最不利点计算)。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地界规定:
1、建筑北邻为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退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同时不得小于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按最不利点计算)。退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2、建筑北邻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该建筑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四)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篇: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发布单位】
80705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日期】
1994-06-06【生效日期】
1994-06-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1994年6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第四条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
(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
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
第八条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第九条第九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
(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暂行规定》同废止。
附件一:南北向主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索引号路名起止点与Y坐标轴夹角140.41.42.斯大林大街长春火车站-沈哈公路≈90°43.44
247安达街西安大路-解放大路≈60°348开运街解放大路-云南大街≈60°446辽宁路西三条-西安大路≈60°557惠工路建材公司-东环城路≈48°672南岭大街全安广场-磐石路≈70°773南岭小街磐石路-南环东路≈70°878延安大路新民广场-南湖广场≈45°979前进大街南湖广场-南环西路≈90°105工农大路建设街-新民广场≈45°1182电台街孟家屯火车站-卫星路≈55°1286春城大街西安大路-东风大街≈90°
1388青州路北环路-西安大路70°-90°1422.91青年路西安大路-北环西路≈85°1594凯旋路西道口-北环西路≈90°
1698东五条上海路-长白路60°-90°1799兴业街东道口-小南街40°-90°18101小南街兴业街-北环东路≈55°19102河堤路惠工路-北环东路≈90°20104远达大街惠工路-北环东路≈90°21108.109临河街阜丰路-南环城路≈90°22115北京大街西广场-上海路≈55°23119大经路上海路-全安广场≈55°24120新民大街解放大路-新民广场≈90°25124上海路大经路-永长路≈45°2631外东环南路长双公路-吉林大路80°-90°2732外东环北路吉林大路-远达大街50°-90°2833外西环东路远大达街-小南站45°-50°2935外西环北路景阳大街-花莲路60°-85°3036外西环南路景阳大街-创业大街≈85°3137外飞跃路创业大街-长沈铁路≈55°3230沈哈公路南环东路-长双公路≈50°3323中.24中普阳街西安大路-春城大街35°-70°3425中春城大街东风大街-宽平大桥≈45°3526中、27中宽平大路宽平大桥-南湖广场≈45°3616中东盛大路四通路-南湖大路东段≈0°373内、4内建设街白菊路-工农大路65°-90°381内汉口路长春站-西广场≈47°
392内白菊路西广场-建设街18°-40°4012内永长路上海路-永安桥70°-90°
注。索引号中注脚“内”指内环路,“中”指中环路,“外”指外环路。
南北向次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索引号路名起止点与Y坐标轴夹角1126康平街北安路-东民主大街≈65°2127东民主大街康平街-解放大路≈90°3128西民主大街康平街-解放大路≈90°
4133同志街西安大路-工农大路45°-90°5134工农大路工农广场-新民广场≈45°6135湖西路延安大路-开运街≈45°7137红旗街万宝街-抚松路≈45°8139辉南街抚松路-南湖广场≈90°9140桦甸街南湖广场-繁荣路≈90°10146滨湖路南湖大路-南环西路≈90°11148万宝街解放大路-红旗街45°-90°12149清华路红旗街-虎林路≈45°13150平泉路平阳街-大经路≈40°14151平阳街民康路-平泉路45°-90°15152西三道街大马路-民康路≈40°16154桃源路永长路-桃源路胡同≈40°
17155东天街永长路-东大桥广场45°-90°18158东菜街吉长铁路-永宁路≈90°19160团山街铁北四路-小南街≈90°20162东十条永宁路-团山街≈90°21169乐群街四通路-岭东路≈90°22182正阳街西安广场-宽平大路≈90°23184基隆路西安广场-北环西路≈90°24188越野路东风大街-创业大街≈55°25190和平大路西安大路-创业大街≈90°26191昆仑一路创业大街-东风大街≈55°27192昆仑二路创业大街-东风大街≈55°28194翔云街青荫路-春城大街≈60°29196铁西路青荫路-青林路≈60°30197青石路青林路-青冈路≈90°31198富丰路青冈路-柳影路≈90°
32199南京大街北京大街-东广场≈55°
附件二:东西向主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索引号路名起止点与Y坐标轴夹角11辽宁路长春站-西三条≈0°252西安大路人民广场-西环城路0°-25°354迎宾路西环城路-机场≈0°455长春大街人民广场-东大桥广场≈25°556四通路东大桥广场-东盛大街0°-20°657惠工路四通路-建材公司0°-35°761景阳大街开运街-西环南路0°-30°863解放大路开运街-全安广场0°-28°966吉林大路南关大桥-东环城路≈0°106内、7内、8内自由大路新民广场-自由大桥≈0°1166.69自由大路自由大桥-沈哈高速公路≈0°1275.71卫星路靖宇广场-东环城路≈0°1376靖宇路靖宇广场-南环城路≈35°1415.28.33南湖大路东盛大街-孟家屯站≈0°
1584.85东风大街宽平大路-二厂区≈35°
1689花莲路花莲广场-西环北路0°-30°1718中、19中东荣大路东荣大桥-东环北路0°
18106柳影路凯旋路-北环西路≈25°19113东新路通安街-东盛大街≈0°2019中铁北路东荣大桥-兴业街≈0°
2120中台北大路兴业街-凯旋路0°-30°
2221中青冈路凯旋路-青年路≈0°
2314内长白路东广场-长春站0°-18°
东西向次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索引号112121223123412551296131714181429101491115012154131561415715164161651716718170.17119172201802118722193231992420025202262042720628166
路名起止点与Y坐标轴夹角嫩江路西三条-斯大林大街≈0°青荫路青年路-铁西街≈20°新竹路青年路-青州路≈25°新发路康平街-大经路≈0°西朝阳路西民主大街-安达街0°-25°西郊路翔云街-霍林河路0°-25°海龙路繁荣路-南环西路≈35°繁荣路海龙路-南岭小街≈0°
双辽路桦甸街-西环南路≈35°清华路虎林路-斯大林大街≈0°平泉路斯大林大街-平阳街0°-20°桃源路桃源路胡同-东天街≈0°长通路东大桥广场-永长路≈20°东大桥街长通路-吉长铁路≈25°黑水路东广场-东八条≈0°永宁路东八条-伊通河堤≈0°四通路东盛大街-东环北路≈0°荣光路临河街-乐群街≈0°
岭东路临河街-乐群街≈0°创业大街正阳街-二厂区≈35°南阳路春城大街-乙12≈0°迎春路东风大街-春城大街≈0°
青林路基隆路-青厂路0°-20°铁北二路青厂路-兴业街≈0°柳州路北环西路-富丰街25°
一匡街凯旋路-兴业街0°一25°民康路人民广场-解放大路≈30°河东路河堤路-东环北路≈0°
附件三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
阴面宽度日照间距(M)
a(M)L1L2L324.501525.701626.901728.101829.301930.501931.702032.902134.102235.302336.502337.702438.902540.102641.302642.502743.702844.902946.103047.303048.503149.703250.903352.103353.303454.503555.703656.903758.103759.303860.503961.7040.9721.7522.5323.3124.1025.8726.6627.4428.2229.0030.7831.5732.3533.1334.9135.6936.4837.3638.0439.8240.6042.3943.1744.9545.7346.5147.2948.0849.8650.6451.4252.2053.2229.2631.3032.3433.3835.4136.4538.4939.5341.5742.6144.6545.6946.7348.7749.8151.8552.8954.9255.9657.0058.0459.0861.1262.1664.2065.2467.2868.3270.3671.4073.4374.57.02.47.92.37.82.27.71.16.61.05.51.96.41.85.30.75.20.65.10.55.99.44.89.34.79.24.68.13.58.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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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
(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第九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
(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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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六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