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意义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促进环境与贸易协调作为实现“十二五”环保目标需要完善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出要“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相关谈判和相关规则的制定,加强环境与贸易的协调,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研究调整‘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进出口关税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全面加强进出口贸易环境监管,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技术、设施等引进,大力推动绿色贸易”。同时,对不同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关要求,例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商务部门要……推动开展绿色贸易,应对贸易环境壁垒。海关部门要加强废物进出境监管,加大对走私废物等危害环境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与《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相比,“十二五”环保规划关于环境与贸易协调的相关内容既延续和继承了前两者的相关内容,如强调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相关谈判,又适应时代要求有了较大发展,如由“十一五”环保规划中的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到“十二五”环保规划中的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具体而言,针对环境与贸易协调的有关内容,“十二五”环保规划具有如下几个特征:首先,目标定位更加明确,强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重要目标是要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是服务于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其次,指导原则更加清晰,加强贸易与环境协调就要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公约与贸易规则的制定而非被动参与,主动制定相关协调环境与贸易的政策而非被动应对和调整;第三,政策措施更加具体,“十二五”不是简单提出笼统的原则,而是具体提出调整“两高”产品的进出口关税政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方便落实;第四,规划内容更加全面,不但对准入政策,而且对准出政策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完善准入政策,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技术、设施等引进,另一方面,建立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准出政策;第五,责任落实更加到位,首次对相关责任主体,如环保部、商务部、海关等部门,提出了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具体分工要求。
总之,“十二五”环保规划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和责任落实及保障机制,增加了目标实现的可行性。“十二五”以前我国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主要工作和进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恶化和人们环境意识不断增强,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日趋激烈。反映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有三个基本变化:一是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设立了唯一一个新议题——贸易与环境议题;二是法律体系内制定了与环境有关的规则,例如将“可持续发展”纳入到wto宗旨中,提出“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将环境保护作为wto基本原则的一般例外,在部长决定和宣言中做出决议,如《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等;三是相关的环境与贸易争端不断涌现,例如1998年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2000年马来西亚诉美国虾龟案等。自2001年成为wto成员以来,我国不可避免地开始受到国际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影响,同时必须适应和应对国际社会环境与贸易相关要求。具体体现在:一是,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贸易顺差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逆差”。到2010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831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出口总量第一大国。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与贸易专家组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联合研究,2007年我国净出口产品虚拟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4.43%;净出口产品虚拟cod排放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1.85%;净出口产品虚拟二氧化碳排放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0.82%。二是,我们有权利,也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相关环境与贸易谈判。三是,我们必须接受相关政策审议和监督,必须应对美、欧等就原材料出口退税等问题在wto对我国的起诉。成为wto成员,对我国而言,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为应对国际社会环境与贸易的影响和压力,我国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
首先,我国重视并积极参与wto贸易与环境相关谈判及环境与贸易规则制定。具体包括:一是,我国派代表团积极参加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历次会议及服务贸易委员会相关会议。二是,在谈判中积极发言并提交相关提案,引导谈判进程。例如在2011年1月10-14日举行的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谈判特会和小范围磋商会上,我国指出新成员普遍在环境服务上做出了广泛承诺,应在今后谈判中纳入考虑。2011年4月15日,为反映发展中成员在wto环境产品与服务谈判中的诉求,中国和印度联合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名为“解决发展问题,实现三赢目标”的提案。三是,我国在入世时做出开放环境服务市场的承诺,承诺水平与部分发达成员相当,树立了我国负责任的形象。四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了环境与贸易谈判支持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环境与贸易谈判支持专家组,作为环境与贸易谈判的支持力量。
其次,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积极制定相关环境政策,促进环境与贸易协调。具体工作包括:一是,积极制定出口退税等相关贸易政策,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例如: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包括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等。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明确从当年7月15日起,取消包括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化工产品等在内的“两高一资”产品,包括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制定并修订更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包括500余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40余种环境友好工艺和10余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已被纳入相关行业政策和出口退税等贸易政策中。二是,制定和调整针对具体产品的政策,加强管理,避免生态环境风险,与wto规定保持一致。例如:针为避免稀土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国家颁布了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关于加强稀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意见》(环发【2011】48号)、《关于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362号)、《稀土工业污染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11年1月24日发布)等。三是,其他相关环保措施。例如开展iso14000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绿色包装体系,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检疫等等。当前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协调问题上面临的严峻形势尽管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协调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毕竟环境与贸易协调本身是新事物,而且我国成为wto成员的时间不长,所以在环境与贸易协调问题上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第一,环境与贸易协调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谈判焦点问题,谈判任务日益繁重,谈判难度日渐增大。首先,作为wto成员,既有义务接受政策审议,也有审议其他成员相关政策的权利和义务。政策审议需要对所有颁布新政策进行梳理、评价,既要求熟悉wto规则,又要求了解国内政策形势和其他国家的政策规定,工作难度和强度都非常大,对于中国是很大挑战。其次,我国环境与贸易谈判任务日益繁重。例如:除上面提到的wto贸易与环境议题以外,wto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也将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作为重点谈判议题,中国正在开展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环境服务是gpa参加方对我国要价中的重点关注部门和主要要价,截至2011年5月,所有14个gpa成员中,10个成员对我国明确提出了开放环境服务政府采购市场的要价,我国面临很大的出价压力;亚太经合组织(apec)正在开展环境产品清单谈判,要求2012年制定清单,各经济体酌情但必须在2015年底前将环境产品关税水平降至5%或以下;中国正在与五大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5个自贸区,环境与贸易问题,特别是环境服务业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一直是中国双边和区域自贸区谈判面对的重要要价,甚至成为中国能否得到更多海外利益的关键,例如,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区谈判中,环境服务贸易谈判一度成为能否顺利按时完成整个自贸区谈判的筹码。这种谈判情况下,一是由于谈判任务量大,被动应对的成分更多些;二是,wto、gpa、apec和fta谈判主管属于不同部门,不同政策属于不同部门主管,相互间沟通协调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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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积极制定相关环境与贸易协调政策,构建绿色贸易体系。一是,绿化对外经济贸易计划和规划以及战略体系,制定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贸易政策和规划的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实现环境与贸易的综合决策。二是,完善环境与贸易协调政策,完善准入和准出政策,避免违反wto规则,例如推动修订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采取禁止、限制、允许、鼓励等手段,减少由于贸易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取消有些原材料的出口配额限制、出口经营权、最低出口价等政策措施,将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出口关税改用边境调节税;大幅度提高征收原材料生产环节的资源环境税(费),对加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征收高额超标排污费;加强海关环境监管。三是,严格环境标准和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壁垒体系,例如可以借鉴欧盟经验,通过立法机构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令保护国内产业和环境,以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
3、加强环境与贸易相关协调理论和政策研究。一是,加强环境与贸易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环境成本、经济本质、制度分析、方法论等。二是,加强贸易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例如开展加入wto对环境影响的后评估,中国加入自贸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等。三是,开展国内环境政策和措施的贸易影响分析。四是,推动对外投资和对外援助的环境保护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环境行为指南,强化境外中资企业和对外援助机构的社会责任。五是,研究制定既充分考虑我国自身的贸易利益,又尽可能地拓展出口市场的环境服务和产品清单。
4、建立环境与贸易的有效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环境与贸易协调涉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委,既涉及环境利益,又涉及贸易利益、经济利益和产业利益。对外环境与贸易谈判中使环境与贸易相协调,首先需要建立国内的环境与贸易协调机制,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如委托环境与贸易专门研究室定期编制环境与贸易政策和信息专报;二是建立部门间沟通和协调机制,定期举行部门间的环境与贸易政策对话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