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2006]105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如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十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划分不同阶段分别签订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单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由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表业主方对该业务承包商进行管理;也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从事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项业务时,应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专项业务应签订专项业务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一般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决策管理

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选择咨询单位,协助业主方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管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二)项目设计管理

1、组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签订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2、提出建筑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组织评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4、向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

5、组织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项目准备管理

1、办理土地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供给手续;

3、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协调;

4、落实建设场地“四通一平”;

5、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项目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

2、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3、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6、协助业主方或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与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项目实施管理

1、协调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负责与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3、监督相关工程合同的履行;

4、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

5、审查承包商提供的试车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见证试车;

6、协助或代表业主方组织竣工验收;

7、负责监督业主方或直接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并办理竣工备案等手续;

8、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

1、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移交业主方

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立项、上报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承担项目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专项业务时,对各专项业务的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应严格按照有关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规定执行

(七)项目后评价管理

项目竣工后,向业主方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权限和责任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职责一般为:

(一)业主方的主要职责

1、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

2、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3、直接或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报批和审查有关文件;

4、筹措项目资金,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设备)价款等费用;

5、监督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

6、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

1、协助业主方提出对项目的要求;

2、编制项目计划;

3、组织工程招标;

4、审查设计文件;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6、代表业主方进行合同管理;

7、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安全及竣工资料完整性进行控制;

8、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及工作深度、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对属于业主方工作范围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内容参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取。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同时承担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业务,且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取费标准的,按其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时,因自身过失而造成业主方的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方赔偿,赔偿方式及额度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的,业主方可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及深度,要求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20%的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行业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指具有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社会化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是指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的本企业注册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中央投入为主,省、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增加投入,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受益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1—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水利水保、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市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初步审查和工程建设检查指导;省水利厅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和年度验收工作,并协助水利部、财政部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每五年一期。前期工作阶段划分为规划阶段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第八条规划阶段分为省级实施规划和县级实施规划。

省级五年实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划和要求编制,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范围落实到项目县、项目区,并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审批。

项目县根据省级五年实施规划,编制县级五年实施规划,明确建设任务、范围,将建设内容落实到小流域(片),报省水利—2—厅、财政厅联合审批。

第九条【项目县、项目区选择】

项目县由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确定。

根据国家要求,项目区选择条件如下:

(一)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

(二)每个项目县项目区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公里且集中连片。

(三)项目区乡镇和村领导班子重视、群众要求迫切,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不得与其他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叠。第十条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依据五年实施规划确定的项目区及其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以小流域(片)为单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应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相结合,并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水利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依据水土保持有关标准、规范要

—3—求编制。

第十二条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储备制度,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每个县每年项目储备不少于2条小流域(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按程序上报。项目安排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要求和五年实施规划,结合项目县任务完成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县年度治理任务。

第十五条省水利厅自收到水利部下达治理任务后15日内,将治理任务下达至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在15日内下达至项目县。年度治理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年度验收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有进有出的原则,对项目县和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对工程质量好、进度快、资—4—金到位及时、自筹能力强、建后管护到位的项目县调增补助资金;对工作严重滞后、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不规范、工程质量差、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治理成果遭到严重破坏、不能通过年度验收的项目县,调减或暂停补助资金。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科研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由项目区受益群众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不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材料采购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5—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或者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责任主体应以适当方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群众投劳、管护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组织受益区群众落实投工投劳承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计量。

第二十三条加强工程监测和科技推广工作。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结合工程实施开展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工程建设成效;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程监测。

第二十四条工程年度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和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市县水利水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程实施有关信息及统计报表。

—6—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月工程进度上报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经汇总后于26前上报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全市及各县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水利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任务及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建设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典型实例、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并附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工程监理、监测资料,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资料,工程验收资料,预防监督资料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检查、总结、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由于项目设计与实施间隔较长导致项目区基础条件或者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原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更的,

—7—如果属于项目区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建设地点,不降低项目质量和效益,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在设区市水利(水务)部门批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投入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市县财政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受益区群众投劳等。各地要创新治理开发机制,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晰工程产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投入为辅。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70%,不足部分由省、市、县财政、乡村集体或群众自筹解决。

第三十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中央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区内的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沟道工程、水保林、经果林、种草等项目补助支出,包括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及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等。

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监测、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从地方财—8—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资金报账凭据。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阶段验收报告或年度验收报告、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始单据、工程款支付证书、报账申请单等。

第三十二条报账程序

(一)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可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

(二)工程全部或阶段完工后,县级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工程自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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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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