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本站推荐]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设部和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6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和省卫生厅湘建[1997]城字第325号文件《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建设储水和加压供水系统,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三条凡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株洲监测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检验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由其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对水箱(池、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可委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
(三)定期进行日常水质常规检测,每月将水样送至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株洲监测站检测一次,每季度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一次。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五)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测情况应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户公示。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