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者:123456发布时间:2010-8-25阅读:602次

(1997年12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储存、加压,再供用户饮用的形式。

从事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中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立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水质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确需直接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逆止阀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自来水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八条在供水管网压力小于国家规定的正常压力区域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日的23时至次日5时进行蓄水。

第九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当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第十条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等。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切断污染源。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一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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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工你好,没找到电子版。我这里有一份,你来复印吧。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