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环境、第一基础设施、第一景观要素”,为建设最富裕、最文明、最和谐的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区整体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修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审定、建设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各县(区局)、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区局)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镇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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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绿化设计要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
(七)园林绿化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须达到98%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苗木单个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死亡树木经认定在合理期限内全部补植完成。
(八)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镇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予以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
(九)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十)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必须绘制竣工图,做好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以便建设单位验收审计。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行署、林管局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经行署、林管局审定的园林绿化设计图纸;
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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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绿化,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四)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五)居住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零公里以外公路两侧,以及河渠两岸的绿化和部分郊区林地,分别由各有关都门管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