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安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刘思魁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美化城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苗圃、草圃、花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林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体系。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过去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区域应逐步增加绿化用地面积。
第五条城市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绿化义务。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边角地进行绿化,不断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并将绿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要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年内绿化工程必须完工,并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七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街道两侧的绿化管理、养护,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江河堤岸沿线的绿化管理、养护,分别由公路、铁路、水利部门负责;
(三)单位专用绿地和单位营造的防护林带的管理、养护,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养护,由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也可以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县城及本市其他建制镇和风景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二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