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要求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国有划拨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规划条件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计算规则附后。

第五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条

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动的;

(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五)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容量

第七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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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0)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

(11)其他特殊建筑空间,如果《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则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其他地上部分应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