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建设项目健全交流材料
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认真履行环保总局关于环评管理的七项承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市环保局将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市环保局将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违规人员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作为“执政为民,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二)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二)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
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
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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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二)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四)公示和公告的内容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附件5实施。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公众可在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要求给予回复的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七、加强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组织专家审查的环评文件质量要由专家进行打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备注栏每月向市局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环保局。对无资质、超资质编制的或专家评审不及格的环评文件,各区县环保局对环评机构要严格监管。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各区县环保局对下属环评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严禁超资质承揽业务或分拆项目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市环保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区县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如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