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五篇范例]

浅谈暴力拆迁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而且又很较为轻松的挺过了金融危机,房地产行业在巨大的买房需求之下刺激之下迅速发展,在房地产行业巨大的利润引诱之下,暴力拆迁的案件时有发生,全国各地类似的事件也是屡禁不止,在这个过程中有无数的受害者,他们同时遭受到身体和财产损害,作为我们当代的大学生我们而且作为一名法律学子我们应当关注时事,关注劳苦大众,采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也将结合我国之前发生过的暴力拆迁案例谈谈个人对于如何保护暴力拆迁过程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些个人看法,总体的目的是能够希望国家能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制定法律的本意就是事前的阻止和警示,而非事后的惩罚,因为那样以后有些损失和结果已无法挽回。

首先我要谈一下关于我对于公民财产权的认识,财产权又分为对人的财产权和对物的财产权。对物权事实上是财产支配权的代名词,它抽象了物权、知识产权和准物权所具有的表彰权利人支配特定客体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功能。因此,就物权而言简单的可以表述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物权法确认合法财产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体现了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的自然正义原则,为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对财产权权本质的认识,即物权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和保护的绝对性,最终来自于法律将物直接归属于权利主体,物权在此前提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由此得出,权利主体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特定物归属权后,对特定物直接支配,享受利益并同时排除他人对支配与享受利益的侵害干预是物权的本质。然而开发商、政府部门为了个人或者是小团体的利益任意的损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了。

然而就是在我国这样的法制社会里几乎每天都在上演暴力拆迁的案件,正是应验了马克思的话,只要有事情可以带来300%的利润就有人敢于践踏法律,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引发较多关注的一个事件即一名复旦大学的博士生的父亲在违法犯罪份子的暴力拆迁中被活活打死,之后该博士其回山西老家奔丧,然后在各大论坛和博客上发表了关于其父被犯罪分子毒打致死的过程及起因,因为开发商要拆受害者及其整个村子的房屋,但其拆迁补偿费很低,双发价格谈不拢,于是开发商良心丧尽,雇佣黑社会势力殴打其父及其邻居,导致其父被打死,而其邻居也是装死才躲过一劫,但也是全身多处受伤。后来,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并最终抓捕了4名犯罪分子,其余在逃,而据该村村民讲,当时歹徒将近有五十多个,每家每户都有几个歹徒围在大门口不让其出去,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虽然,受害者的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及相关的赔偿费用,该地区相关领导也表达了其对受害者的慰问,犯罪份子已落入法网,但是从根本上阻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我们真正要做到的事情。试想如果该博士生没有什么文化,不懂得如何获得社会媒体关注的,那些犯罪分子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么,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么,死者家属的心理能否得到安宁,无论如何也要为死者讨回公道才是。那么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认真的考虑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看为什么类似的时间屡禁不止,由背后隐藏着怎样利益纠葛,而我们又应该怎样合理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下来我就谈谈法律在对于拆迁的过程中有那些不健全的因素。

一、拆迁中物权保护的不足

在一个法制社会,权利保护的不足依然体现在法律的制订与实施中。

(一)拆迁相关立法的问题

第一,由城市房屋拆迁原则所体现的相关立法精神很难保护动迁户的合法利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有“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造的原则;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而没有保证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没有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处处体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建设的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立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合理的理念。

第二,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中过于强调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权而忽视了群众的参与(特别是与拆迁休戚相关的被拆迁者)使得本就无力的程序更是化为乌有

第三,征地补偿的规定相对滞后。现行相关法律关于补偿的标准有二:

1、货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即按被拆迁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形式、成新(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另外加上拆迁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三种:一种是搬迁补助费,另一种是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种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都未涉及对被拆迁人非财产隐性损失的补偿。非财产的隐性损失包括人文环境的破坏损失;包括感情寄托损失补偿还包括新居环境的适应补偿。纵然国家需要政治,社会需要管理,要求个人必要时作出让步,但让步决不等于牺牲。国家可以以合理补偿的形式给以平等的交换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

最后,还有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尚无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只能依据2001年国务院重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等。而由于拆迁事项涉及居民最主要的一部分私人财产,属于私权范畴,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来规范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严格的说也不具有合法性。这些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或者空白就为那些暴力拆迁的实施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因为他们知道即使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法律对其却缺乏惩罚,或者惩罚的力度不够,而且这也会为官商勾结祸害百姓提供便利,这种制度上的问题也会成为暴力拆迁的诱因,因为作为普通民众,他们一直就处于劣势地位。

(二)拆迁实施中的问题

某些地方领导干部在“绿色gdp”政绩观的指导下,加上现存法律的不足与漏洞,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中严重存在着权力异化的现象,即背离了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权利的根本目的。他们只为利益不求公平。

试举案例,分析暴力拆迁的背后利益

抚顺——拆迁命案:钉子户杨义刀杀建委主任

2010年4月8日,辽宁抚顺高湾区。指挥拆迁的建委主任王广良,被“钉子户”杨义用刀杀死。4月8日上午,辽宁抚顺高湾经济开发区因强制拆迁发生命案,该区管委会、高湾农场副场长王广良带人进行强制拆迁,拆迁户杨勇被殴打昏迷吐血,他的哥哥杨义见状用刀对王广良连刺七刀,王当场被刺死。事后,抚顺市高湾区有一千多位百姓公开签名、摁手印联署保杨义的性命。32岁的杨勇是黎明特钢厂的法人代表。事后,36岁的杨义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据悉,王广良身兼多重职务,开发区建委主任,也是高湾种畜农场副场长,常年参与指挥当地拆迁,据说刚被提拔为区管委会副主任。当天,王广良带来

七、八十个身穿黑色制服、头戴白钢盔的人,还有一辆大铲车及一辆救护车,把房屋包围,带头的人拿着一把大铁锤,进来就说“都给我出去”。当时,杨勇站起来反

抗,被几个人摁在床上一顿暴打。随后三人分别被

四、五个人架着拖出房屋,强行拉上外面的几辆警车上。在车间干活的另4名工人已被架出现场。王洪涛被

五、六个人强行架上车,因他不从,被摁在车厢板拳打脚踢。杨勇在车上被四个人对着他的脑袋、前胸轮番打了十多分钟。后杨勇被带回工厂,他下车吐了一摊血。而这中间,杨义看到家人被打,从另一栋楼房的五楼跑下来,从工厂的后门进去,拿着一把剔骨刀,对着王广良的胸腹部等连刺了七刀。据了解,王广良被刺当天,有老百姓当街放起了鞭炮,这消息被迅速传开。连日来,高湾区的百姓公开签署联名信,要求保杨义的性命。但官方对这起事件表示沉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地方关于其做法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不然一个政府官员被杀,百姓怎么会放鞭炮庆祝呢,这说明暴力拆迁已积怨太深了,早到了需要国家出台强硬政策解决的时候了。

二、既然如此我就需要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拆迁中的公民物权保护制度了,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及看法

(一)加强法制的规范化建设

1、厘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制订平等保护的物权法

2、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规范拆迁行为。将制订《拆迁法》提上立法日程重新规范拆迁行为。

3、纠正违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

(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

1、引入听证程序,加强拆迁的程序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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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梁慧星、陈华彬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史尚宽主编:《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