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条件下基层环境监管体制探讨
摘要:在中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污染积累达到爆发期的当下社会,积重难返的环境形势正威胁着很多人群的生存,而其中重金属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尤其突出:重金属污染物一旦进入土壤或水体,就难以清除,继而随着食物链或生物链看不见地流转,最后通过食物或饮水进入人体,在人体的器官中累积起来,造成慢性中毒,甚至造成对未来几代人的影响。重金属的危害让人们闻而色变,研究重金属污染条件下基层环境监管体制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即想提出自己的区区建议,以表对环境治理之关心。
关键词:环境污染;重金属危害;治理困难;联动机制
经过多年的忽视,经过多年的累积,我国重金属污染致病致癌事件已进入高发现期,污染的事件急骤性爆发,群体性事件接连涌现,给污染地区的老百姓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伤害,也鸣响了重金属污染治理的警钟。中国的环境监管似乎走到了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本文基于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的一点研究对重金属污染治理提出部分参考意见。
1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体制的严重缺陷
目前,我国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尚处于草创阶段,相关环境与健康监管机构消极怠工,尸位素餐,没有以“环境与健康”的名义积极开展工作,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环境健康监管体制还仅仅是一纸蓝图。重金属污染事件的积聚性高发绝对不是偶然,而且绝不是区域性问题。穿过重重表象的雾霾,我们发现,重金属污染情况极严重,但防治力量却大大不足。至今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还停留在“问题导向性”阶段,带有明显的应急性的特点,尚处于初始与探索的过程,缺乏整体性的应对措施[1]。重金属污染治理涉及的部门较多,职权交叉严重,协调起来困难重重。而更为让人担忧的是,我国以政府为权力垄断者单中心的基层环境监管结构,形成了单一、低效、固化的监管方式,这对积重难返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事实证明,重金属污染防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其公共的属性决定了市场化的手段无法适用,必须由政府部门加以管理,因此,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及协调顺畅的运行机制对解决重金属污染必不可少。那么,怎样的极富勇气的制度创新,才能有效的扭转重金属治理的艰困局面呢。
1.1环境健康监管体制的突出问题
目前在我国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总得来说就是职责虚化与协调不畅[2]。
1.1.1关注度不够
环境健康监管机构对重金属污染的严重程度重视不够,环境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治理还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的范围,还在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资源配置、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之外。以卫生和环保两个部门为例:环境健康风险监管在医疗卫生系统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卫生部门主抓的面向民生的重点工作与环境健康预防治理工作基本没有交集,环境卫生在公共卫生的工作中也显得很次要。
1.1.2工作重点涵需完善
环境健康风险监管在环保系统也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在工作目标上,环保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重点污染源的“盯防”和笼统的总量减排上,不以人体健康为本,没有根据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大小来调整行政资源的配置,没有实现以健康为导向的重点地区、重点污染物的优先监测和治理。在监测工作的层面,环境监测和治理的重点是co和so2等常规污染物,对与人们健康密切相关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检测则考虑较少,与保障人群的健康需求还有莫大差距。
1.1.3保护的相关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环境治理的走的仍是“先污染,后治理”过去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引发环境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有动态因素,有静态因素,有人为的因素也有自然本身的因素。我国虽然设立了相关的管理行政机构但是却没有做好一个能保证实施的有力机构。现在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1.2环境保护和健康保障的功能的断裂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很多,关系链条也很复杂。依据现有权责划分,拥有环境健康执法的权限的部门包括卫生部、环保部、农业部、水务部、国土资源部等等。这种职责的划分,看似明晰,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割裂开来,造成部门之间的权限既交叉又疏漏,容易产生利益上的争抢和责任上的推诿,以致形成部门壁垒,增加执法部门间的矛盾和冲突。尽管各职能部门对自身权责有所界定和划分,但诸多职能的界定过于抽象,往往是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或“依据部门的职责”这样大而化之的划分,遇到麻烦事,大家都感觉与自己无关,也致使环境与健康的保护无所归依。树立环保部门的在处理环境问题时的“主要负责人”意识,避免问题发生后各部门相互“踢皮球”,推诿责任,使尚能补救的问题一拖再拖,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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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李冠杰.重金属污染条件下基层环境监管体制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2]陈虹.环境监管体制的审视:从重金属污染的角度[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4:35~39.
[3]谭赟.基于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优化[d].兰州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