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北票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排放及建筑材料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开发、建设、施工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的排放及运输管理,改善建筑垃圾乱排、乱堆、乱倒、及各类运输车辆沿途洒落等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大对建筑垃圾排放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乱排、乱堆、乱倒及各类运输车辆沿途洒落的现象,坚决杜绝各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雨雪天出入带泥,严重污染城市道路和城市环境的现象

二、所有运输建筑垃圾及施工用砂、石料以及运送煤泥、炉灰、铁粉等散装物品的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必须做到封闭式运输,方可通行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运输防止污染环境的抵押金制度;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

四、没有条件保证运输建筑垃圾不污染环境的单位,可与环境卫生管理处运输队协商,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由环卫处运输队统一组织清运

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拆迁及场地平整前,向市环卫处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按环卫处实地核定的建筑垃圾量,缴纳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费和每立方米1元的建筑垃圾排放防止污染环境抵押金。由环卫处指定排放场地、排放路线和排放时间,核发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书。环卫处对排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如未出现违规行为,退回全部抵押金。

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垃圾排放申报,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书的,不能履行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不能进行招投标工作。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外运排放的,必须提前向市环卫处申请,并与环卫处签订施工中不污染环境承诺书,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不洒落,运送砂、石等建筑材料不洒落,雨雪天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带泥上路、不污染环境等责任,同时缴纳防止污染环境抵押金。抵押金的标准: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0元收取;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费,以实际排放数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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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从事此项管理工作的相关执法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