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推进学科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类研究所(室)、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色与应用研究基地及挂靠在我校的国家级、省级、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单位。校级科研机构使用“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中心、研究基地)”名称。
第三条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突出优势学科,鼓励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科研机构体系建设是完善学校科研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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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科研机构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梯次推进”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培育。学校鼓励依托优势学科设立科研机构,鼓励校企联合建立研究机构。
第六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支持、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申请与论证
第七条科研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二级或三级学科,鼓励跨学科交叉。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3.有学术造诣深厚、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实验场所和充足的实验仪器设备。
6.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较好。
7.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学术咨询机制。
8.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应符合相应机构规定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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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报校级科研机构,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2.具有2~4个特色突出、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水平应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居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且所在的二级学科点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
3.科研机构方向带头人一般应为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中本校固定人员不少于12人,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45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0%。
4.近三年承担有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以上,可支配科研经费: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文科类30万元以上,艺术、体育类等可根据研究特色酌情调整。
5.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理工科类应具有不少于120m的实验室用房和办公室用房,实验仪器设备总价值应不低于250万元,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文科类应具有不少于40m的办公用房(不含资料室用房),图书资料充足,具备上网条件。跨院系的科研机构,须落实研究和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负责协调。
6.近三年举办有1次以上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多人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邀请有多名国内外知名专家讲学。
第十条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须提交相关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机构申请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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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科研机构名称及研究方向。
2.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3.建设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包括本机构建成后对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依托单位学科建设的作用与贡献等)。
4.已具备的条件和优势:
(1)现有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现有研究方向及其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地位、近三年来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承担的重要横向项目等);
(2)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和稳定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等);
(3)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配套设施、基地建设等);
(4)合作与学术交流;(5)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5.预期建设目标(从科学研究任务、科研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方面阐述)。
6.机构设置及学术委员会。
7.管理与运行机制。
8.主要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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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托单位意见。
10.专家论证意见。
11.学术委员会意见。
12.校长办公会意见。
13.附件。附件内容包括。
1.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拟任职务等主要信息)。
2.拟聘任学术委员会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单位、研究方向等主要信息)。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近三年来承担科研项目及经费清单。
5.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获奖清单。
6.近三年来学术著作、论文、发明专利、产品研发等科研成果清单。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我校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由所在单位(机构)提出相关申报文件,通过科技处、社科处并报学校审核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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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机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所在院(系)意见,报送科技处、社科处。
2.科技处、社科处根据工作计划,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论证专家组,适时组织科研机构论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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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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