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降成本、优环境”专项工作部署,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三省”(省时、省力、省钱)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新模式,达成我市电动汽车“城区内畅行无阻、区县间出行无忧”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主动服务、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基本原则,整合服务资源、压缩管理层级,精简报装手续、并行业务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纳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战略布局,提升报装服务质量、加快报装接电速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充换电设施,是指电动汽车发生电能交换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充电塔、分散充电桩等。其用电报装业务分为以下两类:

(一)第一类。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第二类。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政府机关、公用机构、大型商业区、居民社区等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第四条

分散式充电桩要加装逆功率保护,不允许倒送电;充换电站如需通过利用储能电池向电网送电,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专用开关、反孤岛装置等措施。

第五条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根据城市道路、管线规划建设及当地电网网架结构、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原则上总容量100千瓦及以下充换电设施应低压免费接入。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所辖县(市、区)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业务。各单位在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过程中,应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不得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第一类充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低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14个工作日以内;高压接入的第二类充换电设施平均接电时间应在49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的管理及监督单位,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进行全过程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加快行政审批速度,为充换电设施站点(尤其是大型充换电站)的选址落点,内外线工程的规划办证、土建开挖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报装接电服务的直接提供单位,负责承担其供电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具体业务办理,包括受理申请、开展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送电等工作。对低压接入的充换电设施,由各供电公司按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三零”工作目标,提供免费报装接电服务;对10千伏及以上高压接入的充换电设施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原则上由各级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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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供电公司应与充换电设施业主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其中居民低压客户采取背书方式;其他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八条

在验收合格,且客户签订合同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各级供电公司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