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研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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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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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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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工作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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