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优秀范文五篇]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

2006/11/08【颁发文号】

市政办发〔2006〕229号【失效日期】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第四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7区行政区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以下简称4个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督促、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资质认定;

(三)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

对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协调各区和4个开发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查,并按照职能实施处罚。负责对城6区和4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队伍涉及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六条

各区、4个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市市容园林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辖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办理处置手续;

(四)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并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费;

(五)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运行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督促清理或自行清理辖区内乱倒的建筑垃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供违规证据,协助执法;

(六)承办建筑垃圾的有偿清运。城6区和4个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各区和4个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造成抛撒等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清除责任和费用。第九

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外运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1.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3922.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5(预制板)砖混结构一类建筑产生垃圾量(m3)=拆除面积×0.462(现浇板);

(二)部分拆除工程:按2001版修缮定额执行;

(三)工地开挖土方、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3)=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土方量×1.22。第十一条

建设或拆迁单位在申请

《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未签订市容卫生责任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拆迁办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而开工的,市建委应限期停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准运离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与之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一)未经市市容园林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挪用环卫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

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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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制止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之前颁布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各种规定,凡与《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精神相抵触的,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