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年度考核;

(二)督促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建筑垃圾的临时调配,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并负责上述区域《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办理;

(五)协助市发改委按照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程、消纳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第五条昆明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初审工作,并报市级终审核准;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负责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督促签订“代保洁合同”,初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

(四)负责本辖区工程弃土消纳场地和调拨工程弃土的监管,提出辖区内工程弃土的调剂、调拨初审意见,并报市级核准

第六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明建筑垃圾处理的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

(四)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采取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定期洒水降尘;

3.袋装;

4.建设工地半年内不施工作业的,需植绿固沙或喷洒防尘化学剂固沙覆盖

(五)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

2.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六)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为保障建设业主单位确实按《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规定履行保洁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管理。

(七)建设业主单位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样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1.建设业主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以上条款所产生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第二节建设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建设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第九条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十条工程建设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指派2-3名工地监督员进驻工地现场。派驻的工地监督员专项负责工地保洁、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建筑垃圾运输期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场监督工作。对未携带《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未经冲洗、车容不整、专用号牌不清、密闭不严、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工地监督员派驻期间的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业主方按派驻人员驻勤期,一次性交由工地监督员派驻单位管理发放。

第十一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实行辖区初审,市级审批办证的管理制度。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初审、核定建筑垃圾产出量及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建设业主单位处置外运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运输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后方可处置外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建筑垃圾产地、建筑垃圾类别、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承运单位等。

第十三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按下列流程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一)建设业主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到建筑垃圾产出工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以上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业主单位持辖区初审材料、运输企业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附《承运协议》)、《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附《保洁合同》)和用车计划、运输线路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的收纳承诺书及处理合同(注明收纳方量),交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为7天,到期后可延期换证

第十四条受交通管制的路段,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

因道路条件限制等原因,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包裹或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并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节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两类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调配运至建筑废弃物处理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工程弃土原则上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工程弃土消纳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调拨后,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一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凡在昆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核发。

(一)对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昆明市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企业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向昆明市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递交报批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对本年度评定为甲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增加数量不予限制;

对本年度评定为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即年度车辆增加数量控制在15辆;

对本年度评定为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限制其车辆增加。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四条对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1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注销其《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实行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进行年审的,不予通过年审,并予注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给予注销:

1.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4.达不到《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核准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5.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变更限于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发生变更应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并登报公示。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处置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且必须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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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