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



桐政办发〔2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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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26日

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符合〘桐乡市热力规划〙规定的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网络输送给部分区域,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供热单位是指生产提供热能或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热用户是指使用集中供热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坚持发展区域性的热电联产,限制和淘汰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以及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行业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经贸局为本市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物价)、环保、质监、公安、消防、供电、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劳动、电信、广电台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根据〘桐乡市热力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项目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第七条热网建设应纳入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同时符合〘桐乡市热力规划〙及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报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热网工程项目,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热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设计、施工以及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热网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在热网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建设需要,配合做好管道的敷设工作,不得妨碍热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必须按照热网建设规划的要求,负责将热网管道敷设至热用户就近的用地红线或围墙附近。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制定运行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确保热网安全运行。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应保持和扩大供热能力,加强热源的输送和运行管理,实现稳定持续供热。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实施供热系统计划检修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热用户。临时故障检修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第十六条供热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确需停止供热外,不得无故减少或停止供热。需正常检修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供热计量的选型、校验和维护等,必须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十八条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再(扩)建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原有的生产性供热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必须在三个月内停止使用。对拆除的生产性供热锅炉,可按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并在税前列支;同时,供热单位不再收取材料费。第十九条热用户申请或变更用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供热网线截取热能;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计量装臵正常运行或故意造成计量失准。第二十二条设臵用热分汽站的热用户,应制定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运行管理,安全、均衡和节约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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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共印。三十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7月26日印发校对:吴伟杰打字: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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