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建设领域思考

**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最后一年。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清欠工作,确保**年10月完成国务院和市政府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办发〔**〕1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我县**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成果,继续对2003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尚未解决的项目,摸清情况,落实还款资金,按制定的还款计划在**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

(二)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引导和采取仲裁、司法途径解决拖欠款问题,确保**年10月前全县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偿任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分阶段目标如下:5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87%以上;6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0%以上;7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2%以上;8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4%以上;9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5%以上。

(三)认真落实清欠政策和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完善和落实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二、采取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剩余清欠工作力度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足府发〔**〕65号)要求,开展重点督查,逐项清查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确保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二)以房地产项目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好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企业作为清欠主体的作用,按照社会拖欠项目结清的标准,做好协调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司法渠道,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确定拖欠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按期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实际已无法追偿的拖欠工程款,要落实责任,督促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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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县督查室和县清欠办将继续以足府发〔**〕65号、足府办发〔**〕99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情况,作为考核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是否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依据。对未完成清欠目标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减2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清欠任务完成较差的,县政府将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新欠制度体系

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委已出台的16项预防新欠的制度办法,特别是要重点做好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等政策的落实工作,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