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设立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全县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县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

(五)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七)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培训交流、考察学习等节能专项工作;

(八)其他节能推进工作。第五条扶持政策

(一)节能改造项目

对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单位)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包括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非工业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达到20%以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县内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工业企业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企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

(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补助。

(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15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工业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8%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获得市级及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五)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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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同类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节能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原象节能办〔2010〕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