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范文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6]4号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

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

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

行。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

许可证。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

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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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