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惯例,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

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1.水土保持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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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