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仪政发[2002]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臵,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仪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地税、公安、司法、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相关乡(镇)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用途和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1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赠与、买卖房屋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臵用房面积和安臵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同时,收回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分别交予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注销。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偿安臵方案,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补偿价款提存后,房屋先行拆除:

(一)对房屋所有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

(二)被拆迁人外出、失踪、死亡或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外出,使拆迁人无法履行给付的

第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臵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应当主动配合房屋评估工作,及时提供合法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对不配合而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由被拆迁人承担责任。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拒绝拆迁工作人员对被拆除房屋进行面积丈量、价格评估等工作,使补偿安臵协议不能达成,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协同公安、城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臵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臵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臵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臵,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臵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购买房屋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凭购房凭证、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免缴被拆除房屋补偿款相等金额的契税和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规费。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臵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除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拆迁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办理外,应依照本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的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方当事人,妨碍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仪政发[1999]57号《仪征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仪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