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委办〔200〕58号)精神,现就我市公务车辆管理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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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关于车辆停车点的审批。办公地点在市区之外的乡镇、单位、基层站所的公务车辆,确有人员接送等需要的,可以按规定在市区设立停车点。需要设立停车点的,须以乡镇、主管局为单位,填写好《公务车辆停车点审批表》,于12月20日之前报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今后需更改停车点或新设停车点的,应随时报反腐办审批。
三、关于兼职驾驶员的配备。需要配备兼职驾驶员的单位,需填写《配备兼职驾驶员审批表》,经单位办公会议通过后,连同该驾驶员驾驶执照复印件,于12月20日之前报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今后更改或新增兼职驾驶员的,应随时报批。
四、关于公车统一标识的张贴。全市除警车外的公务车辆一律张贴“公务车”标识(含浙o牌行政公务车),各单位到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公车标识后,在12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标识张贴工作,如发现未及时张贴标识的,将追究单位的领导责任。今后公车标识如有损坏,要及时到反腐办补领。对不按规定张贴公车标识或损坏不及时补领的,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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