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建设思考
基层党内民主是构建整个党内民主的基石,没有这一基石,整个党内民主无异于空中楼阁。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并对十六大以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但我们在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方面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继续深入地研究、探讨。
一、当前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主透明度不够。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基层党组织对本应该让所有党员知道的事情,却总是捂着、盖着,不让党员知道;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参与的事情,却总是堵着、瞒着,不让党员参与;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去监督的事情,都总是应付着、回避着,不让党员监督。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少公开,有所公开的内容也缺乏实质性、真实性,做表面文章,特别是有些领导的活动、决策过程和权力运作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度,让广大党员不能全面、深入的了解,无法知情。
二是普通党员权利难落实。长期以来,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我们比较重视领导干部的权利,较少重视普通党员的权利;比较强调党组织的权威,较少注重普通党员的作用;偏重要求党员履行各种义务,而不怎么注重保障他们应享有的各种权利,普通党员权利难以保障。
三是决策权力过于集中。在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往往是集中讲得多,民主讲得少。有的领导干部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不理不睬,对党员的要求和呼声不闻不问,对党员的个人选择意愿进行干预,民主集中制变成了个人决定制。
四是监督不到位。一方面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程度与参与层面不能得到充分保证,不能监督,其监督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党员在思想上顾虑、担心,行而畏之,不敢监督;另一方面监督缺乏激励机制,部分党员民主监督意识不强,不想监督;再加上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结果不透明不公开,处置不严,导致党员失去监督信心,不愿监督。导致“对上级说恭维话,对同级说过年话,对下级说表扬话,对棘手问题说含糊话”,监督流于形式。
二、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党务公开未形成标准统一的长效机制。解决党内民主透明度不高的最好途径是推行党务公开,中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意见征求制度”,是党内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各地各级党组织对党务公开方式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对党务公开到底要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等没有明确规定。有的组织党务公开随意性大,带有个人主义色彩,重要文件前半段公开后半段保密等,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标准统一的长效公开机制。
二是民主氛围不浓。当前,很多党员主体意识缺失,对民主问题淡然处之。主要是在受到民主建设体制和制度的影响,各级党员的民主要求意识仍然较弱。特别是在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掌控利益分配权的格局下,党员维护民主权利、监督领导者,往往有自身利益和安全的顾虑。在维护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博弈上,党员大多选择明哲保身。部分党员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尊重、不珍惜,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对行不行使党员权利持无所谓的态度,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对错误的东西不批评、不反对,不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只等领导做决定。
三是民主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制度建设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但目前相关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有的只是提了一些原则性要求,约束力小;有的空洞无物,既无实际内容,又无具体操作程序,无法执行;有的不切合实际,空泛理论,难以执行;有的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要求、交个差、摆摆门面,无需执行。
三、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对策和着力点
一是完善党务公开机制,建立党务公开长效机制。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关键是要提高党务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起符合实际的党务公开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可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
(一)科学确定公开内容,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在公开内容方面,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要最大限度的以开,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都必须公开;科学界定党务公开的内容,做到标准统一、内容全面。
(二)规范公开程序,增强党务公开的严谨性。党务公开涉及党的组织建设和重大决策,因此不能随便公开,要建立和健全党务公开的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同时在公开期间,要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映,对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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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改变监督方式。坚持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同时找准监督的重点,监督的对象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内容的重点是权力的运行作为,特别是对人权、财权、项目审批等重要权力的监督。
(二)扩大监督主体。坚持党员监督、班子内部监督与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紧密结合,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利用和引导好新闻舆论监督;在扩大监督主体的同时要注意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保护好检举人、揭发人。
(三)加大违纪违法的追究和处置力度。做到该追究的就严格追究,该处置就严肃处置,坚决杜绝查而不处、查而无果、处不到位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