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政协提案工作三化建设的思考
《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提出。“政协提案工作涉及面广、程序性强、要求高、影响大,必须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在分析总结近几年绥阳县政协提案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进提案工作“三化”建设进程进行一些探索思考。
一、近几年提案工作的主要做法
1.坚持制度创新,加强提案工作“内三化”建设,修订、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服务质量
《提案工作条例》是开展提案工作的依据,为保持提案工作与时俱进,注重《提案工作条例》同新《政协章程》以及中央新颁发的重要文件精神相对接,两次修订《政协绥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为激发委员撰写提案和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结合新政协章程和县政协实际,制定了《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提案法制社会联谊委员会的工作、明确职责,制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提案法制社会联谊委员会工作简则》;为规范建议案的性质以及提出、审查、办理的程序,制定《关于建议案的试行办法》;为促进提案的落实,制定《关于促进提案落实的办法》。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修订,使提案工作在提案的征集、提出、立案审查、交办、督办、追踪回访等各个环节,从政协组织内部的层面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快了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基本形成了提案工作的制度体系。我们把这些工作称为提案工作的“内三化”建设,即政协组织内部的“三化”建设。
2.促进提案工作“外三化”建设,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办力度,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从提案的办理来看,政协必须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制订有关办理提案的规范性文件,使办理提案的有关规定对于党政司法机关部门、事业单位都具有约束力,推动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就是提案工作的“外三化”建设。
近几年,绥阳县政协就提案办理工作积极主动同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沟通协商,提出建议,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制订了承办提案的四个制度,即“承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承办时限申报制”、“承办结果面复制”、“承办单位责任追究制”,并将《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四制”的通知》,印发全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遵照执行。这样,把提案办理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核。
*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制定印发了相应文件。根据中办和省委办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拟定《县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报经县委同意,由县委办、政府办进行了转发。两办转发的《意见》,对提案的交办、督办、落实、办理工作总结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大加快了提案办理工作的“外三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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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制度化建设的目的是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工作中除了要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外,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认真总结并善于提炼概括。对平时工作中创造的新形式、新方法认真加以总结,把一些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出来,上升为制度和规范,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工作水平和效率的提高。
3.制度化建设中应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只要求应该如何做。在许多规定、决议、办法中,“要”、“必须”、“应该”之类的祈使句很多,却很少有“不按这类要求做怎么办”,“没有人关心这些要求的落实怎么办”,“这些要求的落实由谁来督促检查”等内容,这都是制度化建设中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另一种是只制订出笼而统之的约束性条款。我们现在的一些制度落实不力,不是因为没有处置不执行者的约束性条款,而是因为这些条款规定得过于抽象、模糊。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无法执行,落实不了也就成了司空见惯。两种倾向都是约束,缺乏激励,克服两种倾向的办法,就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4.提案工作“三化”建设必须“内外三化”同时并举,重点难点在于“外三化”建设。提案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提案的办理涉及到党委、人大、政府、司法等各个机关部门。推进提案工作“三化”建设,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作,使“三化”建设纳入党政工作的范围,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间及政协系统内部,建成一个内外联系、上下呼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提案工作制度规范体系,不断增强“三化”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配套性。要争取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创造各界重视、支持提案工作的外部环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创造规范参政、有序建言的内部环境。在提案工作“三化”建设中,只有“内外三化”同时并举,才能真正做好提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