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货运超载超限形成原因及治理办法
治理办法
小组成员:敖正开王莉
庞兰兰
罗敏凸显红
摘要
公路货运超载现在普遍存在,形式十分严峻。它直接威胁着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和人的生命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已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害。文章分析了公路货运超载产生的危害、形成的原因,分析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及其政策的治理效果;借鉴国内外治理超载超限政策启示,对治理超载超限问题采用何种措施,提出治理超载的对策,从而改善公路货运市场。
【关键词】
超载超限政策危害治理
公路货运超载超限运输,已成为公路运营管理中的一大顽疾。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是在经济持续增长、新旧体制过渡、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无序性、运输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如何通过政策手段来缓解超载超限问题。如何从市场失灵的状态演变为政策体系的合理管理模式。本文从超限运输的危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以及治理措施等方面,对超载超限运输现象作进一步深层的思考。
一、超载超限的含义及其危害
(一)超载超限的含义
超载,是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质量。超载问题主要影响汽车性能和行车安全,在我省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机关共同管理。
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包括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长度、大件运输车辆的总重、车辆的装载质量与轴荷等。超限会对公路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主要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超载和超限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从其标准的制定上来看,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从其执法主体上来看,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从其法律责任上来看,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二)超载超限的危害
1.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载运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就会导致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超载车辆特别是运送沙石、水泥、木材的车辆,在运送途中常出现货物散落现象,散落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对后面来车的行车安全造最大威胁,造成险情和隐患增多,从而引发恶性交通事故。超载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往往造成道路多条车道甚至全部车道占,形成长距离、长时间的严重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公路交通秩序。
2.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道路是交通的物质基础,道路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在当前我国道路建设速度缓慢、质量不高、交通需求矛盾加剧的情况下,超载对道路产生的危害则显得尤为突出。它严重损坏路面、桥梁等基础设施大大减少了公路使用寿命。
3.扰乱了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氛围,不利于健康公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对货运超载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二、超载超限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违章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然而,超
3载现象却屡禁不止,有愈演愈烈之势,整顿稍一放松就会出现明显反弹形势,这种现象的产生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既有人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例如法制不健全、未从根部着手治理、降低物流成本、不正当竞争等等。
(一)客观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超载最高罚2000元如果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严重超载行为且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暂扣驾证期间驾车可拘留,最高罚款额为2000元。但仅对司机罚款并没有从源头制止超载,只要超载带来的利润大于罚款的数额超载现象就不会消失。
2、各项税费的支出比重大
进行载货运输的车辆每年要支付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货物保险费过路过桥费油料费等共计14项费用的支出,这些费用数额高低不等。油价上涨为物流企业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成本增加,物
3、货运企业集中度低
货运市场呈现多、小、散、弱的特点,无效竞争的状态使市场竞争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导致运输资源严重浪费,运价畸低,造成不超载不赢利的局面,并且大多数货运企业没有很强的竞争力,无法在整个供应链中提供高利润的增值服务,只能在仓储运输方面得到一些生产商的外包生意,因此不得不在运输方面超负荷运作。
10%。
(二)主观原因
1.运输成本规模效应的驱使
成本是直接影响公路运价水平的重要因素,而运价高低又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社会效益。运输量是影响运输成本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每单位重量的运
4输成本随运输量的增加而减少,承运商正是看到了这一原理,不断提高货车的实际载重量来分摊固定成本,提高利润率。
2.空车返程成本导致
返程运输是向运输稀少方向的运输,返程运输可以看成往程运输的副产品。根据我国货运业现状,货运企业由于得不到返程,往往空车返回。在此情况下,企业只好选择最为直接的实现高利润的超载运输。
此外还存在一些人为主观因素,例如车主和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为了多赚钱而超载运输:货主对承运商超载行为的放任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超载进一步恶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对当地车辆超载放宽管制以保证物资畅通、经济发展也是产生超载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公路货运超载的对策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9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使,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缺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超载违章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由于产生超载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超载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实施综合治理。
(二)加强监督和政策支持
对一些由传统企业转型过来的企业以及准备进人物流行业的其它企业,政府可以在推广标准化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和制约。例如采取物流企业市场准人条件来制约物流企业必须贯彻物流标准化。贯彻物流标准化的企业,政府则给予政策上的扶持等。
(三)加大执法力度.注重源头管理
5要加大对超载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强源头管理,各地运输部门要建立互通信息机制,使超载车辆在各地都成为整治对象有些法规也亟待制定,提高对超载违章的处罚幅度和处罚标准.力求具有较强的成慑作用又切实可行,以增加违章成本,达到依法治理的目的。例如,采用阶梯式处罚办法:第1次发现超载,罚款金额可定在其因超载所获利润5倍;第2次再发现,可按所获利润10倍罚款;3次以上可采用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暂停、中止其经营权的强制措施,这样才能有力遏制超载行为。超载罚款要罚源头,还应该追究车主.承运人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复罚款及罚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罚款可以通过银行执行.保证处罚的合理有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不仅力度不够,尤其在广大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一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接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不够,安全常识缺乏,引发大量交通事故。可见,加强宣传教育,不仅使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深入人心,而且使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对超载危害的潜化性和严重性得到认识,对超载或严重超载行为避而远之。
(五)实现信息沟通
针对空车返回现象,是由承运人与货主缺乏沟通导致的,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因此建立一个供求系统,保证承运人与货主间的信息沟通。在运输过程中降低了衔接的成本,利用信息的沟通,充分利用资源,最终提高整个行业的经营利润。
第二篇: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
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第十二条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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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层层负责,狠抓落实。由政府牵头,将治超工作层层量化、细化,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成专人负责,把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必须做到进出厂区货车均不超载;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手续不完善的车不用、超限超载车不上路。
(四)严格管控,严格处罚。首先,要保障治超专项经费的落实,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配备便携式称重设备和必要的治超装备,提高路面管控能力。其次,要适时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治超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关系车、人情车、特权车、钻空车、无牌车”,必要时可与相邻县市开展交叉治超行动。第三,公开处罚程序和标准,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严格责任倒查,严格责任追究,严格从重处罚。
三年的治超成果来之不易,同时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坚信,治超工作有党委、政府的坚强后盾,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超限超载这个“顽疾”一定会得到彻底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