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基于本国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威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犯罪,又要
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就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国法院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善于化解矛盾,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宽不是
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处理轻处小恶以感化案犯,依法惩罚大恶以震慑案犯。由此而知,刑事司法中的宽严相济,仍然要遵循“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无论从宽或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来讲宽与严的问题。
2007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会议上指出,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法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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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四个月的法定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没有起到挽救的目的。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人员根据宽严相济的要求,会对一些轻微的偶犯、初犯犯罪嫌疑人不捕,或者在批准逮捕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在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这一方面给人民法院增加了送达的困难,一方面在刑事法官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还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案,工作略显紧张繁忙。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现行诉讼法的三种不起诉类型进行适用,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受检察机关自身考评制度的制约,数量有限,在实施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时,面对相对增多的轻微犯罪的偶犯、初犯案件,无法全面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会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上的地位。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果,势必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给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现有机制和资源尚有待完善和调整。应从刑事立法角度对简易程序进行完善,使其更明确具体且容易操作。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人数增长缓慢、有的地方已出现断层,应尽快研究出相应的措施,贯彻落实《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