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矛盾作用
成因分析以及如何化解
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
二○一二年五月
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道路交通主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逐年增加,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亦大幅增加。因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承担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更是一项关系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事故处理工作也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与成因
由死亡事故引发社会矛盾。发生交通事故,亲属面临痛失家人的痛苦,情绪失控,加之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理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因素,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警介入后,矛盾往往发生转移,转化为当事人和交警之间的矛盾。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不论事故责任,提出高额赔偿费要求,并且非得一次性付清,以死人威胁、要挟政府,交警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众人又对处理事故民警谩骂、甚至殴打,采取群体上访、堵路、围攻、威胁执法人员等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群众与交警之间的矛盾。
由受伤事故引发社会矛盾。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经医院抢救治疗,本可出院,但往往有人出院前提出苛刻条件,索要高额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种补偿费用,不答应条件则继续住院。有的本属轻微事故,也漫天要价,索要高额赔偿,不给足赔偿费用就上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2一是社会因素。在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之前,各类社会机制尚不完善,交通肇事者死亡或逃逸,受害者抢救治疗或丧葬等费用无着落,家属便纠集众人闹事。
二是法律因素。现今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按城乡人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但是由于城乡差别过大,城镇居民每人可补偿三十万多元,农村人口每人只能补偿到十多万元,同命不同价,引起农民群众极大不满。并且法律赋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有限,职权仅限于勘查现场、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至于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强险赔偿以外的抢救治疗等费用由谁负担,交警无权裁定。
三是思想观念因素。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部分群众将法律置于脑后,不按法律程序,不按法律标准,也不管交警的职责权限,认为“只要是被车撞了,交警就要一管到底”,也不管责任主次,赔偿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聚众闹事、群体上访、威胁民警。
二、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面临难题及成因
当前,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对事故的现场调查,划分事故双方各自应所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作出事故赔偿认定。但有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所承担的责任不理解,对所应负的责任不服而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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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难以到位。事故处理民警作出赔偿调解后,有些车辆未参加财产保险,肇事司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但因交通事故受害人理应得到的赔偿而一时无法兑现,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上访诉求之路。
(三)对交通事故逃逸案未能破获不满。有些交通事故逃逸案因为众多因素未能破获,且《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和救助基金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交通事故中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肇事司机未能得到依法处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者赔偿问题未能解决,事故受害人未能得到很好的治疗,死者安葬费、怃恤金得不到落实,受害者家属向办案民警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恶语中伤办案民警。此类行为既不利于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也易造成群众对职能部门的不满。
(四)认为事故处理民警处事不公。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通过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一方或双方觉得不公正、不公平,认为事故处理民警存有偏袒,或是事故处理民警某方是熟人、有靠山、送了礼。与此同时,也有极少数民警遇事不够冷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态度欠佳,使得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有意见。
交通事故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甚至出现打、砸、抢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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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出现问题的主要成因
交通事故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事故受害方情绪过激,制造出种种有碍于事故处理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方由于事故当事人死亡或受到重伤,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造成灾难性打击,在心情十分悲痛的情况下情绪过激、行为过激,当得知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生命垂危时,不分青红皂白,指责肇事司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一旦提出的要求未达到,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强行扣车、拦截公路、抬尸闹丧,甚至进行打、砸、抢等行为。
(二)部分车辆不参加保险,交通事故的赔偿难以到位。据统计,全市还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未能参加保险,特别是摩托车不挂牌、不参保现象更为突出,且农村中,摩托车占有更大的比例。由于部分车辆没参加保险,一旦这些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得不到赔偿金而因此到处信访。
(三)社会不良因素渗透到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中:受社会上老实人吃亏思想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大闹大得利、小闹小得利、不闹不得利的思想,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就想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受不良思想道德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置事故受害人于不顾,逃辟法律责任,能躲就躲,能逃就逃,以致目前交通事故逃逸案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受人情关系的影响,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到处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极个别事故处理民警由
5于过不了人情关、金钱关,在处理一些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倚轻倚重的情况,进而导致事故当事人的不满。
(四)事故处理岗位警力不足,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压力大。一是警力缺乏。以我大队为例,事故科仅有事故处理民警十三人,其中现场勘查人员九人;二是工作压力大。事故处理民警常年累月不分昼夜地值班、备勤、出现场,随警情而动,工作没有规律,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特别是对于一些造成重伤的交通事故,要到伤者康复后才能作出最后处理,经过时间长,民警长期被当事人及其家属纠缠不休,极为疲惫。使得事故处理民警难以顾及提高办案质量,也难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侦破交通逃逸案上来。
所以,为了化解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社会矛盾,缓解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工作量大与警力不足的矛盾,大队按照省厅总队、市支队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观念,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己任,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弥补了大队警力不足的现状,破解了交通事故处理周期长的难题,实现了大多数交通事故快速处结,化解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道路交通社会法庭成立,伊川县人民法院交通安全法庭成立,对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交警大队下达交通事故责任之后,由当事人直接向道路交通社会法庭起诉,对事故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对保险进行执行,由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联动,快速使该类案件走司法程序,畅通办案途径,使受害人家属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6对于逃逸案件,按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卡口系统,增加警力,快速破案,另外,对于追缉未果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根据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要求,给予救助。
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第二篇:创新事故调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创新事故调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让我们的工作实效,赢得广大群众认可人民调解工作。我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就一定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篇:创新工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星火司法所按照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新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处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引发的各类矛盾的重要手段,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星火”、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今年以来,全乡各级调解组织已调处民间纠纷68件,调解成功68件,调解率达到100%,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一、创新组织领导责任机制。司法所积极争取乡党委政府支持,将开展人民调解作为改善民生、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基础工作,成立了星火乡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主要目标责任体系,定期对各村各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完善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行政为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
二、创新专业调解指导机制。一是成立了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二是充实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配齐了专职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为民服务。三是在村社设立调解信息员,及时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全乡共建成调委会12个,建成率达到了100%,
从而形成了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社调解信息员队伍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三、创新业务教育培训机制。司法所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等方式组织调解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今年来,已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4期,全乡42名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率、合格率均达到100%,使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四、创新调解工作宣传机制。针对农民群众不熟悉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的现状,司法所加大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引导村民合理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开支,最大限度减轻负担。积极开展了《人民调解法》宣传主题活动,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发放《人民调解法》等人民调解宣传资料3000余份,得到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
五、创新排查调处机制。司法所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因人、因地、因事、因时等预防机制,主动做好排查调处工作,实现了矛盾纠纷及早、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综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大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人民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愈加凸现,而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和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调解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取得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构建好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本文拟就此结合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来谈点粗浅看法。
一、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祁阳县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3个农林场所,955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106万人。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黎家坪镇司法所所长冯辉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12年又被授予“全国模范司法所长”荣誉称号。近几年来祁阳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按“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严密编织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组织,全县955个行政村(居)配备了2865名调解员。健立和完善了社区、村民小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加大对医患纠纷、工伤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力度,坚决防止这类纠纷积聚、激化、上移,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3、集中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自2007年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等专项活动,整合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化解了一批积案和历史遗留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业的观念,更多地使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009年至今,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032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76起,防止群众性械斗60起,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22起,防止民转刑54起;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300件,非诉讼案件1236件,行政案件16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办理公证案件1375件,涉及标的达780万元(其中免费提供公证16件,减免公证费用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8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援助案件398件,接待法律咨询2500人次,解答法律问题196件。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
1.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现状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在基层调解委员会中占绝大多数人员由村(居)委会人员兼任的居多,专职调解员少之又少。现状严重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调解人员不足。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队伍建设规范化中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我县22个乡镇司法所普遍为一所两人,其中有5个所为一人所,而且基层司法所人员被其他部门抽调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所人员力量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司法所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调解水平较低。当前的一线调解员队伍法律知识贫乏,文化结构、思想道德素质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而且少数存在不愿学,只满足于现状,跟不上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的步伐。三是调解队伍不专。我县955个村(居)几乎没有建立起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多数为村治安主任、会计兼职。长期以来,日渐淡化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四是调解人员不稳。基层多数兼职人民调解人员既要忙于本身事务,又要忙于生计,因此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2.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个别政府不够重视。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个软任务,可有可无,有了纠纷找法院,发了案子找公安,“轻防重打”的思想严重。导致少数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仍是司法所人员孤军奋战在一线,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力量严重不足。二是少数群众不够重视。矛盾纠纷发生后,少数群众拒绝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员地上门服务避而不见,宁愿将小问题扩大化、轻问题严重化已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给政府施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三是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认识不够。出现纠纷,当事人大多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
3.调解经费的不到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组织条例》和《规定》均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同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目前,祁阳县县财政每年拨付给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几乎都没有按要求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普遍得不到有效落实,长期拿不到补贴。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少、资料少,培训的形式也是以会代训,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实用性都不强,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办公经费没有保障,格式化调解文书、卷宗档案等无法制作,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据统计,目前全县人民调解员高中以上(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0%,而小学文化程度占20%,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充分发挥。
三、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优势作用的几点思考新形势下,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促进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能,有着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具有先导预防、基础服务、植根基层、贴近民生“接地气”的独特社会管理优势。在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从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工作效能等三个方面,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道防线。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基础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基础。据调查,社会矛盾纠纷80%来自基层。因此,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是形势所迫,刻不容缓。
(一)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面向群众、分布广泛的优势,主动深入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组、企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排查,全县每季度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月排查一次,对一些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领域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纠纷的性质、成因、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纠纷信息。二是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大量矛盾纠纷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一些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加以解决,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2007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四是努力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类型和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广大人民调解员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利用身在群众之中,亲民、利民、便民和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独特优势和便利条件,把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效结合起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从源头上遏制纠纷的发生。
(二)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民间纠纷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实际,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领域的调处工作,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发挥来自群众、扎根民间、遍布城乡村组的优势,充分依靠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多数矛盾纠纷采取“村头”、“地头”、“街头”等便民利民的方式,得到有效化解。同时,积极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处能力。如县司法局成立的“流动调解团”,定期组织资深调解员、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社区、乡镇,协助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方式由被动申请调解向主动发现纠纷、掌握纠纷、调解纠纷转变。
二、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预防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要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努力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深入开展送法到乡村、社区、学校、企业、机关、单位活动,送到每个干部群众手中。要充分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各部门的力量,把法制宣传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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