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交通运管等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现场司机、押运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

二、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事故调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应视事故大小成立相应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分析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事故性质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相关从业人员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并注销相应的资格证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伤残认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科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组织安全例会进行学习,开展事故警示,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科应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事故档案应包括事故快报表、事故认定书,事故经过、事故损失、事故处理、调查报告、事故分析、整改处理等内容。

七、每年底安全主管经理和安全科要对当年事故情况开展汇总分析,寻找事故规律,查找安全重点,制定下年度安全规划和重点。并开展年终安全会议,奖优罚劣。

第二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三篇:道路运输经安全事故现场处理现场处理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灯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现场处理的基本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道路应急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现场人员的现场

(1)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

须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事故现场。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

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如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救伤

员。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属于超过一般事故等级需向政府上报的事故,应即通知公

安110和112,如有人员伤亡还应通知急救中心120出动,同时报告所属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并及时组织抢救伤员。

2)事故单位的现场处理

(1)事故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故单位应积极听从指挥,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理工作。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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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安全检查通知抄送:市交通局、县政府办、县安监局眉县交通局2010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