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对策分析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国家九部委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经过三年的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后,从2008年起,要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治超长效机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确立。同时,各地治超违法现象频频见诸媒体,因超限运输导致的垮桥事件一次次将治超工作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如何破解公路治超难题,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是公路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路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治超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历史及现状
从我国公路治超的历史来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为治超起动阶段。交通部于1989年底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后,超限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各地随即掀起又一
1次大规模“治超”高潮。第二阶段:从2000年至2008年,为集中治理阶段。2000年4月,经过完善的新《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运输进行治理。公安部门也从2001年5月开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车辆超载治理活动。2004年6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第三阶段:从2008年至今,为建章立制阶段。国家九部委明确提出: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公路治超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治超成果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一是超限运输的严重危害性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地公路部门都积极投入到了治超工作中,大规模、普遍性的恶意超限行为被初步有效遏制。二是专业治超机构从无到有,公路部门对治超人财物的投入近年来迅速增长,掌握了一些治超工作的规律和经验,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执法程序。三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譬如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开展部门联合治超等,探索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探讨从根源上消除超限运输。
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公路部门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超限运输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治超越治越难,车辆超限运输这一“痼疾顽症”成了政府、社会,特别是公路交通部门一个难以释怀的沉重话题。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治超成果易反弹。治超工作总是陷入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循环轮回的“怪圈”。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虽能在
2一定时间和空间取得成效,但是行政成本高昂,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也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挤占了长期开展工作的经费,造成后续工作动力不足。
二是路面执法困难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取证困难,一些车主、驾驶员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发现路政部门在执法手段、措施以及设备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于是在执法人员要求车辆过磅时拒不配合,甚至抵制、干扰、破坏。“暴力抗法”仍时有发生,大量“非暴力不合作”态度和行为让执法人员无可奈何,如:对执法行为不理睬或软磨硬缠拖延;聚众无理争辩、谩骂;威逼利诱执法人员;利用夜深天黑冲闯或在远处躲避等待,观察执法人员疲乏劳累之时见机冲关等等。
三是治超人员工作压力大。公路部门管养的线路分散,路网四通八达。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的路面巡查和执法,对治超人员的忍耐性是一种极大的考验。执法人员虽然从事的是高难度、高风险的治超工作,实则工作的技术含量不高,时间一久,顿觉乏味枯燥。这样的工作周而复始,不知所终,消磨的是一线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这种工作上、生理上、心理上以及精神上的多重考验和压力下,人员思想极易产生消极以致抵触情绪,造成队伍不稳定,后劲不足,给治超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现阶段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难点分析
超限运输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在道路运输秩序上的一种反映,已经由一个部门问题上升为
3社会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长期存在,由于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难度越来越大。本文认为造成治超难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法制不完备,执法手段单一。首先是法规配套滞后。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但一直没有出台与之匹配的《实施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已实施,但法规效力的释放需要一定周期,且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使具体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其次是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单一,力度不够。《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都没有规定路政人员有检查足以证明相对人身份证件的权利,也没有扣押当事人证件比如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权力;《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均只规定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未赋予路政部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权。在实际执法中,当要求车主、驾驶员主动配合、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时,往往出现不予配合的情况,使路政执法人员陷入无奈的境地。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受到制约,治超路面执法将承受更大的压力和法律风险。第三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交通系统如运管部门的营运证等有关证照,至今无法像公安交警部门那样,对车辆和驾驶员形成一套有效且环环相扣的年审年检制约体系。
2.矛盾关系多,工作协调难度大。治超过程中,面对的复杂矛盾关系可谓纷芸繁杂,成为了治超工作的掣肘。带车绕路
4的团伙早已形成壮大,甚至超过了路政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不相协调,一些部门只关心自身利益,对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关注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执法力度;此外,与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与地方部门的配合中等矛盾,都需要在治超工作中一一协调理顺。
3.技术装备弱,人员力量薄弱。受公路整体经费不足的影响,我局目前的技术装备、人员队伍力量还远不能适应治超工作的需要;执法队伍中大部分路政人员是从养护工作转岗过来,素质偏低,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透,在处理问题时多凭经验和感觉办事。这些软硬件方面的“短板”无疑会影响队伍的整体战斗力,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难以真正做到态度上不卑不亢,行动上据理力争,沟通中细致认真,处理案件轻车熟路,处置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
4.存在个体利益,源头治理难度大。治理车辆超限运输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众多部门协助与区域联动的结合。由于涉及部门多,难以形成合力,特别是非法超限运输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公路的损坏,直接影响公路部门的工作,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因治超不力有任何利害冲突,导致在“治超”工作中只有公路部门“满腔热血”,而其他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协调不畅,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由于地域经济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对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超限运输此严彼松,一些地区搞运动战的短期行为,以罚代卸,不注重源头治理,滋长了超限之
5风。
同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也给治超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关注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建设上,容易放松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行动不坚决、措施跟不上;二是随着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启动了一大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些地方沙石、钢材、建材等运输任务繁重,重型车辆增多,治理压力增大。治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问题,凸显出治超工作的社会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三、公路超限运输标本兼治的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本上消除公路超限运输现象,要按照国家九部委的要求,坚持依法治超、综合治超的原则,从理顺管理机制入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走“制度化、法制化、经常化”的治超轨道。对涉及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
“疏”即治本,包括政府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理顺治超部门职责、完善治超法律体系、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宣传。
1.要强化宏观调控手段。政府对运输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防止市场内部利益的过度分化,避免因运输市场的波动给经济发展带
6来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治超的根本目的。其主要举措有。
一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交通运输、车辆生产、治超动态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调控运输市场提供准确的数据,为政府实施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物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重要物资厂矿企业实行流动跟踪,及时了解运输市场供求状况,促进运力的合理流动和分布,积极稳妥地推进运输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是加强对汽车生产、维修和运输企业的引导,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道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应充分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逐步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消化、吸收、淘汰生产能力低下,资源消耗大的个体经营者和运输户,从而减少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无牌无证黑车对运输市场的冲击。
2.分清责任,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交警、路政和运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车辆的超限的认定标准统一起来,由路政执法机构对载货车辆超限进行路面专门治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司职责。避免政出多门、多家上路、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混乱局面。二是要理顺车辆生产与使用的关系。要加强对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认真解决车辆技术标准和公路技术标准相协调的问题,使车辆技术状况与公路技术状况相吻合,同步发展。
3.建立健全治超法律体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强化治
7超行政强制措施,尽快拟定、出台超限运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使治超执法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开展运动式治超、消极治超。在立法中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治超工作经验,建立司法介入制度,对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和企业以及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视情节承担罚金、司法拘留及直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公路路网日益发达,但超限检测站相对偏少(基本上每个县仅一个),而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经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内进行,现实要求我们加大流动巡查,以杜绝其他没有超限检测站的公路非法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而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流动巡查无所适从。
4.加强超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治超工作形势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业主学法、懂法、守法,为超限运输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及时公开、披露严重违反超限运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案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堵”即治标,对从事超限运输的驾驶员、车主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经营户,应强化治超工作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联合作战,严管重罚,始终保持治理超限运输的高压态势,使
8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无机可乘。
1.强化治超执法。一是要对多次违法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从重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将从事非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员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治超执法必须坚持科学检测、卸载放行。治理超限运输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卸载,不卸载,超限运输对路面的危害状态就没有消除,超限运输的情况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公路桥梁的安全也不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因此,决不能“以罚代卸”或“以赔代卸”,而且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否则会“水涨船高”,越罚越超。
2.强化源头治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一是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要求,强化治超办在联合治超中的主导作用,严格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责;二是要从源头抓起,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建立起治超的第一道防火墙。
3.坚持科学治超,加大科技投入,切实保障治超工作经费。要牢固树立有效地保护公路就是最大地减少养护投入的观念,促进车辆称重检测设备的研制。另外,要切实保障治超工作经费,明确人员编制,解决治超站(点)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一线治超执法人员无后顾之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治超工作中去。
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涉及利益广泛,我们只有始终坚持科学
9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价值观理念,才能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持之以恒地抓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当前,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胜利。
第二篇: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综合治理
第三章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四章超限车辆检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章综合治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限装载。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
第十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货物装载单位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
第十二条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货物装载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地配备称重设备,建立健全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货物装载登记应当包括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车货总重、货物承运人、货运起讫地、装载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非法货物装载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制造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车辆。
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车辆予以统计,并将有关信息告知省工业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本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机动车,由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机动车违规生产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改装、拼装企业和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非法改装、拼装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认定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县、乡、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第三章超限车辆通行规定
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
第二十一条承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向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行驶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三)跨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
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以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中指定的路线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超限车辆检测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在未设置治超检测站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治理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检测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治超检测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可以根据流动稽查需要,规划、设置卸货场地。
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应当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进行勘验后,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公路规划设置治超检测站和卸货场地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人员配备应当与货车流量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治超检测站和流动稽查所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测量超限几何尺寸的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治超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罚标准。
第三十一条未列入国家规定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三十二条治超检测站对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车辆,应当将超限车辆和相关称重信息及时移交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不再收取公路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运输可卸载货物车辆超限的,治超检测站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承运人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治超检测站按照规定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车辆信息登记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违法超限车辆登记信息加强对货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记录超过营运车辆总数5%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治超联合机制。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人员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表2铁路货运对货物的尺寸界限界级别
高度限制(mm)
宽度限制(mm)正常限界一级超限限界二级超限限界48001700×249501900×250001940×2超级超限建议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