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危害原因及解决策略[大全]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物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事故发生后,就会面临着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重了对肇事逃逸当事人的处罚,但当事人或车辆逃逸
的现象仍是屡见不鲜。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是主观上的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已经对当前的交通秩序造成了危害,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侥幸想得以逃脱,体现了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违法性和故意性。其造成的危害是: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或因此而死亡。
第二,由于肇事人逃逸,受害人应得的赔付不能到位,给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某种程度上是事故处理群众上访的重要诱因。
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交通肇事者之所以逃逸有其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是当事人害怕受到法律的追究,不愿承担赔偿或治疗费用,但因发生事故后由于恐惧心理而不知如何做时,就不经思考地选择逃逸,在这类案例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在客观方面,一是行为人处于非正常的驾驶状态,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扣留证件期间驾驶车辆,或是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动机;二是车辆的手续及合法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所驾车辆是套牌车、报废车,或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保险等等。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夜间,发生的地点在偏远的公路,或人车稀少的路段,通常以跨地域的长途车为主,所以现场的见证人很少,无法很难破直接获得侦破信息,给我们的侦破、追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但由于肇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若任其发展,将给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带来无穷的后患。我个人认为,在提高交警部门对逃逸现场的堪察能力、提高侦破手段、加大对肇事逃逸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还是要把功夫用在平常的防范上,“预防胜于打击”,只要把各项预防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率一定会下降。
一、加强路面的科技投入,提高对路面的监控力度。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担负着国家经济大动脉的重要责任,要在事故多发路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进行全面、全天候的立体监控,以便及时掌握道路交通情况,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案,可以迅速出警、及时布控,为下一步的侦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及整改,完善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的自身硬件建设是事故预防的基础,要与交通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排查专班,深入细致地排查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加强路面巡查,对已经摸排出的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全方位清理,特别是针对易发生路面积水、山体滑坡、塌方的地段要深入实地检查、测试,确认已整改路段是否符合安全通行要求,整改措施是否行之有效。在事故多发时段增加勤务投入量,由巡逻专班负责监控、巡查路面环境变化情况,掌握路面动向。在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增加勤务投入量,开展“即时性整改工作”,如:路面定点执勤、事故频发路段树立“减速慢行”、“禁止超车”、“前方弯道”、“事故多发路段”等警示标志,防患于未燃。及时对道路路产设施缺失、损毁、被破坏等情况进行彻底的调查和摸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制作出整改意见函,督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整改,从而逐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自然也就有效地防止了逃逸案件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走群防群治之路。
要依托社会各层级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使交通安全工作变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从制度建设、责任建设、基层建设入手,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示范学校等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意识,提高他们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拓宽事故侦破信息来源,提高逃逸案件的侦破渠道。
四、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路面秩序。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交通事故之所以转变为逃逸案件的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是车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源头管理,二是各级交警大、中队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我们依法行使职权,我们会看到个别民警会因为熟人、亲戚朋友、上级领导而抹不开情面,对一些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最终的结果无疑于纵容他们肇事逃逸。
五、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车辆保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项
赔偿得以到位的重要保证和支持,目前国家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客观上增加了交通肇事人的赔偿责任,一些驾驶员正是因为车辆未按规定按保保险,害怕高额的赔偿和严厉的法律追究,最终选择了逃逸的道路。因此,一是国家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提高车辆的入保率;二是及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拓宽事故救助渠道,使逃逸
案件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篇: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及对策【文献号】
1-10093【报刊名称】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主办单位】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issn号】
1008231x【cn号】
321506【卷期号】
200001【出版日期】
20000120【分类号】
d631【分类名】
公安工作
【标题】
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及防治策略【作者】
汤三红
【作者简介】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龙潭校区交通教研室讲师
【内容摘要】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有:行为主体是道路事故当事人的某一方;客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主观方面,当事人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客观原因有: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偏低,道路交通管理落后,宣传教育工作缺乏力度,对道路交通肇事打击不力;主观原因有:法制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不良的心理状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策略有: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同时,尽快构建严密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侦控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制度,并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提高侦控科技含量。【关键词】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正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机动车数量高速增加,道路交通活动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负面效应——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也呈上升趋势。1998年全国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比上年继续增加。据统计,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1499起,造成5928人死亡、6767人受伤,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731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0%、4.7%、13.2%和6.4%。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增多,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现在,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已经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开展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研究,剖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成因,探讨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就成为交通管理机关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一项急迫课题。本文想就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特点、形成原因、防治策略等作些粗浅探讨。
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与特点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是:
从行为主体看,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一方。也就是说,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才能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而且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有些同志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仅仅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事实上,车辆驾驶人员以外的当事人也可以成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当然,也不能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作扩大解释。对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如现场目击者、乘车人等,就不存在逃逸的问题。
从客观方面看,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企图摆脱或隐瞒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因此,不能仅仅理解为只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才能构成逃离的现场。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受到公安机关的监控之前都可以构成逃离,例如,在送伤者去医院的途中。虽然此时已不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但此时当事人若弃伤者而离去,仍应按逃离论处。
从主观方面看,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故意离去。这里关键是两条:一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二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为了摆脱或掩盖这种关系而实施逃离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则不能构成逃离。当然,这里的直接关系不是以当事人自己认为有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前提的。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自己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借口而离去,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逃离。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仅有自己严格的内涵和外延,还有自己的特有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凡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没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当然也不是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必然导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实际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种恶性歧变。按理来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作为交通主体的行为人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但为什么会出现置道路交通事故和伤者不顾而逃逸的恶性歧变呢。这是我们所面临的必须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继而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恶性歧变,除了有其客观因素外,主要是由于逃逸者自身的主观因素所引起的。
突发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具有连续、迅速的特点,这就是突发性。所谓连续,就是指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一般都是紧随其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有的甚至在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的数秒钟之内,当事人就作出了逃逸的决定并付诸实施。所谓迅速,就是指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远离现场,以企图摆脱和隐瞒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关系。归纳起来,就是一个“快”字。
隐蔽性。大量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人员、车辆相对较少,逃逸者自以为不会被发现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隐蔽性特点。例如,道路偏僻。夜间、恶劣的天气等就为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提供了具有隐蔽性的环境条件。逃逸者与伤者之间互不相识也是隐蔽性的一个表现,这主要发生在外地车辆的驾驶员身上。另外,隐蔽性还表现在破坏、伪造现场、毁尸灭迹、变换逃逸方向、整修车辆等方面。尤其是整修车辆,这几乎是每个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逃逸后都要实施的行为。因为逃逸者很清楚肇事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多少都会在车辆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留下一些碰撞、碾压等痕迹物证。为了消除或掩盖这些痕迹物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都会实施冲洗、修复、更换、喷漆等一系列整修车辆的行为。
慌乱性。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发转而又立即实施逃逸,这对任何一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来说,无疑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刺激,从而产生紧张、恐慌、焦虑等失常心理,以致在逃逸过程中表现出顾此失彼等各种反常行为,甚至继而发生新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一)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的基本观点
1.研究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的地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形成原因,应该是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进行研究的重点和必须切实掌握的核心问题,因而成为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进行研究探讨的最基本、最复杂、最动态的课题。当然,它不是研究的唯一问题,归根到底是要通过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的探讨,寻找有效的对策,从而达到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预期成效。
2.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是一个原因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因果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从狭义上看,原因是指直接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这种现象与某种现象之间具有必然性、普遍性、不可逆转性和不间断性。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是引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中最重要的现象,消除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也就消除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从广义上看,原因除了包括直接原因外,还包括条件。所谓条件,是伴随着原因影响结果的现象。条件也是一种原因,是第二位的原因。条件对于结果的出现,不是必然的,然而是必要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在一定的原因和条件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从狭义上严格区分原因和条件比较科学合理,它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分清主次、抓住要害,从而准确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责任以及有多大责任。而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和条件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作为一个原因体系去把握,较为科学合理,它有助于从整体上治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对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具有重大意义。
3.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的相互关系。主观与客观,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所划分的一对范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在整个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原因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即把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个社会现象,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原因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而从具体的个体上看,即落实到某个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上,则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是首要的、第一位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客观原因
三、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每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有些甚至是巨大的损失。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将承担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都与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例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处以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就直接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特别是当前个体车辆日益增加,在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考虑经济因素而实施逃逸的比重不断呈上升趋势。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普遍感到最难的就是损害赔偿的调解,特别是个体汽车和“五小”机动车肇事后,经费就更难以到位,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由于经济原因而逃逸的可能性。
2.道路交通管理跟不上。科学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有助于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实现,也有助于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然而,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驾驶员队伍缺乏科学的管理。管理方法简单,流于形式。目前驾驶员的结构发生了许多变化,如驾驶员的低龄化、个体化,非职业驾驶员比重增加,“五小”车辆驾驶员急增等。对这些在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都还缺乏针对性的研究,都还没有能提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以致于陷入忙于应付的被动局面。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驾驶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车辆管理不完善。就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这方面来看,主要是车辆牌证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主要是“五小”车辆,相当一部分无牌无证;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问题更为突出。这些无牌无证车极易引发逃逸。因为这些车辆既无牌无证,又不参加第三者责任险,一旦肇事,在肇事者看来,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唯有冒险逃逸是上策。
路面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偏僻路段、夜间、恶劣的天气等,在管理上往往失控。而在这些管理的薄弱环节上恰恰更易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于短时间内难以结案,这就给当事人,尤其给外地驾驶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在驾驶员看来肇事后只有逃逸才是唯一出路。因此,探讨高效、简易、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该也是当务之急。
对车辆维修行业缺乏应有的严格管理。虽然对车辆维修行业各地规定了一些制度,但实际上管理得怎样。有没有真正发挥“堵后”的功能。据笔者了解,最起码可以说,距离有效遏制、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3.宣传教育工作缺乏力度。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有关的宣传教育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对“五小”车辆驾驶员缺乏教育。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五小”驾驶员缺乏系统的有效的宣传教育。许多“五小”驾驶员交通意识存在不少误区,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笔者在调查中就了解到,农村许多摩托车驾驶员都认为,自己拿钱买的车,能开就行,要不要证无所谓。
对一般交通参与者缺少应有的教育。很多人对如何识别肇事车的特征,缺乏应有的常识。在农村,许多人就对92式新牌照不知如何识别,尤其对牌照上的英文字母更是一筹莫展。
4.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打击不力。打击不力,必然导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上升。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力打击最起码有两个功效:
一是可以遏制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的侥幸心理。事实上,很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在逃逸时都是认为自己有把握逃逸,不会被司法机关侦破。
二是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力打击,可以遏制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合算心理。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作用下,只有当事人认为自己实施逃逸行为利大于弊时,才会付诸实施;如果认为弊大于利,就不会付诸实施。因此,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进行有力打击是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有效手段,必须引起重视。
目前,在打击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破案率不高。据一些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率在60%一70%之间。由于诸多原因,实际情况可能还要低于这个比例,在无形之中就助长了肇事者的侥幸心理。
防范功能不强。一个全方位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社会防控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惩治力度不够。新刑法虽然修改了道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法定从重情节,而没有单独定罪量刑,这显然力度不够。加之在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一些问题,使得肇事者往往以合算心理来决定是否逃逸。另外,在社会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诸如保险制度等。
(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原因
法制意识淡薄。这是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非常重要的主观原因。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不少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不知法,有的人还认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不算违法,不畏法者也是大有人在。
道德水准低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若是机动车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执勤警察。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也是为人的起码标准,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有的当事人竟然置伤者和财产损失不顾,故意驾车逃离现场,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不良的心理因素。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心理状态是非常复杂多变的,其中的一些心理状态就直接引发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这些心理状态主要包括:侥幸心理;合理心理;畏罪心理。这些不良心理因素归根到底是严重个人主义意识的反映,是每个具体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核心原因。
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策略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交通活动的负面现象有其发生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社会性。因此,试图通过简单的某一举措就能解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必须定位于战略的、系统的、长期的思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去进行思考:
第一个层次。全面加强对社会全体成员的交通法规知识教育,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交通法制意识。而重点和难点应该放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道路交通主干道沿线和城郊结合部。
第二个层次。全面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以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制意识、道德水准。而重点和难点应该是对“五小”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摩托车驾驶员必须加大教育的力度。
第三个层次。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方面的职能作用。而重点和难点应在队伍素质的提高、管理制度的规范、遏制和防范方法的科学、装备与技术的一流上很下功夫。
依据上述宏观战略决策层次的思考,结合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可采取以下几点具体对策:
(一)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目前应重点对公路沿线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举报逃逸事故,使群众遇到逃逸案件时能够尽可能多的记住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车号以及肇事逃逸人的体貌特征,并及时准确报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现代传播媒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给逃逸者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其投案自首。
(二)尽快构建严密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侦控体系
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侦控力度,提高破案率,建立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侦控网络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性举措。
构建严密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侦控体系的基本要求是:根据要求和可能建
立跨省跨市(县)的协作网络区,目前拟可以110报警服务台为依托,以网络区内的交巡警中队、派出所、交通收费站、工矿企业保卫科、治保会、驾驶员安全协会等为网络点。凡在协作区内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各协作成员单位,应全力搞好协作配合或堵控工作。加强通讯联络,相互沟通,做好信息反馈。案发地警方在异地侦查时,协查单位应从人力、车辆、通讯等各方面提供帮助。协作成员单位,要经常交流查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方面的信息。
(三步措并举,完善制度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往往案发快,证据少,情况复杂多变。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目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尽快成立驾驶员安全协会;制定堵控、查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工作预案,做到定岗。定职、定责,一旦发案,能掌握侦破工作的主动权;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责任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针对夜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多发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从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必要的堵控演练,以强化干警的心理素质、协作精神和堵控技能;落实方便群众及时报案的各项具体措施,如建立信息员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报案电话号码等;加强对车辆修理行业的管理,建立车辆修理登记制度,严把肇事车辆修理关;注重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服务侦控工作,例如,可以在交通收费站、重要路口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对来往车辆实行24小时录像等。
(四)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
要在努力提高破案率的同时,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坚决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凡构成道路交通肇事罪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者,一律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道路交通肇事罪的,一律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员,不论事故大小,一律吊销驾驶证。有许多司法实践工作者,建议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定罪量刑。这一建议应引起有关理论研究工作者和立法部门的重视。同时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范和侦破也要加强立法工作,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防范和侦破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最近,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五)配备良好的交通、通讯工具,提高侦控科技含量
我国目前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的公安交警车辆、通讯和仪器设备比较好以外,大多数地区还比较薄弱,致使许多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失去及时侦破的良机。为此,公安部门应根据现有财力,配备精良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以保证一旦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便能迅速出击,快速反应,抓住战机,及时破案。同时,要努力提高侦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技术水平。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开发。目前应重点在监控技术、痕迹鉴定技术(特别是轮胎痕迹的提取和鉴定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方面很下功夫,切实加强投资,并努力培养一批具备真才实学、掌握一定侦控技术的专门人才队伍。
(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为了有效地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公安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经常性地开展联动整治活动,主动出击,清查积案,实行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并举、源头管理和路面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强路面控制为主。对过境车辆、“五小”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进行重点查处。通过经常性的整治,从而达到防患未然的目的。【责任编辑】
孙勇才
第三篇: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
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四篇。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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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如下文所示: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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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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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来源:(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http://s.yingle.com/jt/105863.html)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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